如果外匯投資被騙哪里報警?
如果外匯投資被騙了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維權 1、去公安局進行報案,涉案金額超2000元就可以立案。
2、去工商局進行投訴;
3、打12345市長熱線進行投訴;
4、去中訴網進行舉報維權;
5、直接去法院進行起訴;
6、聯合其他受害者一起維權。
先把轉賬記錄和交易信息拿到公安局立案,讓警察幫你追回來,如果你自己去追的話基本上是百分之九十九追不回來了,如果去公安局立案的話就有機會可以追回來,即使追不回來也可以通緝他,而且就算抓到了錢追回來了也可以讓他有案底。如果是在外匯、期貨平臺虧損被騙了不要慌張,只要平臺還在運營,及時收集自己的維權材料,是有機會能追回的。不用擔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期貨虧損,如何維權?
您好,我在微信上認識一個做原油期貨的人,他說跟他布局收益可觀,還說自己的平臺正規,在香港上市,按照他的操作建議,陸陸續續虧損了30多萬,還發生過多次爆倉,我和他的聊天記錄,操作截圖及出入金情況都有留存,我可以維權嗎?如果可以,如何做?維權需要的基本證據:
1、確定平臺跑路的原因,是已經被警方盯上,還是客戶投訴數量太多。
2、第一時間與平臺溝通,了解平臺態度,是正在解決問題,還是刻意回避,或是已經開始轉移資產甚至準備跑路。
確定維權的方式,是與平臺協商確定具體的賠償時間,或者請專業團隊委托維權,或直接報警。向法院起訴,同時申請做財產保全,及時保留有利證據(出入金流水、平臺操作流水、平臺喊單記錄等等),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認定合同無效,判令交易平臺全額退款。
一是形式上的判斷要素包括:標準化合約、公開交易、集中交易、未來交付、以保證金做擔保、以對沖方式完成交易則為期貨交易。
二是實質上的判斷要素包括:交易的目的并非轉移商品所有權,而是期望在價格波動中賺取差額利潤;交易功能并非促進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發現價格和投資管理。一項交易行為同時符合形式和實質上的要素,即可認定為期貨交易。
擴展資料:
期貨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準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如果是正規公司期貨欠錢的話,可以投訴給證監會,不過期貨欠錢一般都不是真正的期貨公司,都是些打著大宗商品交易旗號的非法投資平臺和真正的期貨沒啥關系唯一出來就是報警立案,追討。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假消息致股票虧損股民可獲賠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男子遇“反向下單”虧損2萬余元 期貨交易詐騙團伙20
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立案標準?
在金融市場中,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以及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以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或期貨合約,其行為可能構成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根據相關法律,這種行為在滿足以下任一條件時,應當立案追訴:
首先,如果行為人通過上述手段獲利或避免損失的金額累計達到五萬元及以上,這被視為誘騙行為達到了立案追訴的標準。
其次,若因誘騙行為導致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五萬元及以上,這也屬于應當立案追訴的情形。
此外,如果誘騙行為導致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出現異常波動,這種情況下,也應當進行立案追訴。
最后,如果誘騙行為造成了其他嚴重后果,比如市場信心受損、投資者恐慌等,同樣需要進行立案追訴。
總之,對于上述行為,一旦滿足上述任一條件,相關監管部門將啟動立案追訴程序,以確保金融市場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期貨被騙了去哪報警最有效
法律分析:去公安局進行報案,涉案金額超2000元就可以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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