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法院不立案需要報警嗎
合同無效,法院不立案情況發生時,無需報警。根據現行的法律規范,法院實施立案登記制度。若法院既未立案,又未作出裁定,當事人應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或其上級法院提出投訴。如遇涉嫌瀆職犯罪情形,可向檢察院報案。
2015年五一之后新法律文件
一、中央(共9部)
1、中國法院5月1日起將全面實行立案登記制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發該意見,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意見將于5月1日起施行。
2、國務院批復同意《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方案》
國務院批復同意《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方案》,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工作由人民銀行承擔,要求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存款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認真組織實施。根據國務院工作部署,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對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大量調查和綜合研究,廣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見建議。目前,《存款保險條例》已公布,將從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那么如果手上有200萬元,如何保障50萬元以上存款安全呢?業內人士表示,如果有200萬元的存款,可以分在4家不同的銀行,每家存50萬元,即采用分散存款的方法,根據規定,就能夠享受全額保護。
3、林業局發布《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發布《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加強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規范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該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國家林業局建立林業建設項目儲備庫,作為林業建設項目決策和年度計劃安排的重要依據。林業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的要求。經批準的林業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批文件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
4、《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5月1日起施行
為規范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和審批,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國家林業局特制定《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使用林地的,應當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合理和節約集約利用林地。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建設項目限制使用生態區位重要和生態脆弱地區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單位面積蓄積量高的林地,限制經營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
5、新《行政訴訟法》5月1日起實施,“民告官”再也不難
從今年5月1日開始,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實施。這部俗稱“民告官”的法律實施,備受政府和公眾的關注。學法網微信號(xuefa5)法律人必備!新《行政訴訟法》首次規定了立案登記制度,明確規定對起訴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這意味著,今后“民告官”將是“零門檻”,這將激發公眾提起行政訴訟的積極性,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必將出現大幅增加,這對依法行政、行政執法以及行政應訴的能力將是一個巨大挑戰。
6、五一起實施旅游新規 導游有權舉報不文明游客
國家旅游局發布《旅行社行前說明服務規范》《導游領隊引導文明旅游規范》兩項旅游業行業標準,并將于5月1日起實施。在指導游客文明出游方面明確指出,導游、領隊將有權通過旅行社向相關主管部門舉報游客不文明行為。
7、《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5月1日實施
中國氣象局最近審議通過的《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將于今年5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定,非法發布氣象預報可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傳播虛假氣象預報,或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5月1日起,導盲犬可帶上火車
5月1日起,經與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研究,中國鐵路總公司制定了《視力殘障旅客攜帶導盲犬進站乘車若干規定(試行)》并將正式實施。屆時,視力殘障旅客可攜帶導盲犬進站乘火車。攜帶導盲犬乘車的殘障旅客必須盡可能在開車前12小時,通過車站售票窗口或12306電話聯系鐵路客戶服務中心,說明攜帶導盲犬乘車的需求。一些具體的規定,可通過12306鐵路客戶服務中心電話和各火車站的服務電話咨詢,也可登錄12306鐵路客戶服務中心網站查詢。
9、全國稅收征管規范5月1日起全面試行
5月1日起,稅務總局將在全國范圍內試行《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0版)》,通過切實規范稅務人,更好服務納稅人。稅務總局新聞發言人、辦公廳副主任郭曉林表示,推行《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0版)》將給納稅人帶來新的納稅體驗。一涉稅事項更確定。堅持稅收法定原則,所有稅收征管事項皆于法有據。二管理服務更公平。規范稅務機關履行職能,快速響應納稅人的辦稅要求和訴求,防止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發生。三業務辦理更便捷。切實落實職能轉變、簡政放權的要求,確保優惠處理流程規范穩定。四辦稅成本更經濟。將需要納稅人跑多次的事項簡化為即辦事項,簡并優化相關涉稅文書資料,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二、地方(共9部)
1、中國首部南水北調地方性法規出爐
山東近日出臺了中國地方省份首部關于南水北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并將于今年5月1日起實施。規定,南水北調工程水質保護實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以及相關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質保護目標情況納入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對社會公開。
2、北京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獲通過 將于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在北京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上獲得通過,這意味著該條例正式成為全國首部居家養老服務的地方法規,并將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政府投資興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務,包括建立健康檔案、定期免費體檢、對老年人常見病和慢性病進行綜合管理、開展服務指導、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就診和與其他醫療機構雙向轉診、根據需要與社區托老所開展合作以及為老年人提供簽約式醫療衛生服務等。
3、福建將建兩岸快件處理中心
福建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表示,《福建省促進快遞行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5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是全國第一部以促進快遞行業發展為主旨的省級政府規章,對規范快遞企業運營提出多項措施,并將第五章設立為“閩臺快遞合作”專章,鼓勵兩岸快遞行業交流。《辦法》明確,鼓勵有條件的快遞企業開展對臺直航包機,擴大兩岸快件運輸直航范圍,支持擴大對臺海運快件業務范圍,增強閩臺快遞服務時效性;鼓勵閩臺快遞企業相互合作,支持閩臺之間相互設立快遞企業或者快遞企業分支機構;支持閩臺快遞企業、快遞行業協會建立定期聯絡協調機制,推動同業人員定期對話、互訪交流和業務合作。
4、福建、山東快遞新規5月1日施行,野蠻分揀快件將被罰款
《福建省促進快遞行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1月16日通過,將于5月1日起施行。據了解,《辦法》中規定,快遞企業在收寄快件時若野蠻分揀快件,實施拋扔、踩踏等,最高面臨2萬元罰款。同時,《山東省寄遞安全管理辦法》將于5月1日起施行。關注學法網微信號(xuefa5)讓在法律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彎路!其中,要求寄遞企業在分揀、運輸等各環節實行24小時全程監控,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于30天。寄遞企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寄遞物品投遞安全,應當做到規范操作,嚴禁拋扔、踩踏、坐壓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造成寄遞物品損毀,否則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5、《山東森林資源條例》出臺 禁止擅自在林地建墳墓
森林法規定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山東省實施這一制度以來,對于培育和保護森林資源發揮了重要作用,建議條例草案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一款,即“省人民政府安排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對公益林所有者、經營者和管護者進行公益林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給予補償。”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15條第1款。
6、 5月1日起,陜西、香港最低工資標準上調
近日,陜西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下發文件,對陜西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為:
一類工資區: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8元/小時;
二類工資區: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為137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3.7元/小時;
三類工資區: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為126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2.6元/小時;
四類工資區: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為119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1.9元/小時。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5年5月1日起執行。
同時,香港也將由2015年5月1日起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法定最低工資水平將會由現時每小時30元(港元,下同)調高8.3%至每小時32.5元。
7、5月1日起,北京地鐵內乞討賣藝最高罰1000元
5月1日起,《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將正式實施,明確視力殘障者可攜帶導盲犬進站乘車。學法網微信號(xuefa5)法律人必備!而在地鐵乞討、賣藝、散發小廣告等行為將會受到罰款處罰。在北京地鐵乞討、賣藝,最高罰款1000元;散發小廣告最高罰款1萬元。
8、北京出租強制報廢8年改6年
5月1日起,北京市更新或新增的汽油出租汽車強制報廢年限將由現在的8年調整為6年,純電動出租汽車、無障礙出租汽車和重大活動保障用出租汽車則不在此次調整范圍內。
9、山東省房屋維修資金新規:1/3業主不反對即可動用
將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版《山東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反對票低于三分之一就可以動用維修資金;電梯故障停運、地下車庫雨水倒灌等緊急情況可以走綠色通道。
民事訴訟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主觀:
我國全面法治不斷深入,人民群眾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不斷增強,提起訴訟現已成為權利救濟和解決矛盾糾紛的重要途徑。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一、民事訴訟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1、保障訴權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規范撤訴行為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關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民訴法司法解釋》還依法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申請撤訴行為,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明確規定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杜萬華說。2、法庭紀律未經許可現場傳播審判信息,法院可強制刪除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引發輿論關注。對此,《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訴法司法解釋》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制作,規定了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作為與《民訴法司法解釋》配套的成果,我們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范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切實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水平和質量。”最高法貫徹實施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孫佑海說。3、電子證據明確短信、微博、網聊記錄等可作證據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對此,《民訴法司法解釋》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對逾期舉證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增加關于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指引和規范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增加關于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也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4、誠信原則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納入“黑名單”“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杜萬華說,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并修改提高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為促進訴訟誠信,《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不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5、公益訴訟提起公益訴訟需有公益受損初步證據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僅有一個條文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規范公益訴訟有序進行,《民訴法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有關審判實踐,細化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為明確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6、小額訴訟明確物業、電信服務合同等小額訴訟一審終審什么是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根據此規定,我國確立了小額訴訟程序,而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進行了細化。《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明確,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等九類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以及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管轄異議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后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三、民事訴訟中不予執行的情況有哪些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也就是說,仲裁以合同當事人的協議為前提。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無書面的仲裁協議,仲裁就沒有根據,仲裁機構即使作出裁決,人民法院也不予執行。第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仲裁機構應當依照仲裁法規的規定和當事人仲裁協議的約定進行仲裁,其裁決才能有效。仲裁機構的裁決事項如果超出了當事人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機構受案范圍的,屬于超越職權的行為。因此,即使仲裁機構作了裁決,法院也不能執行。第三,仲裁組織和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正常進行的重要保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如果仲裁員與本案有關聯,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對當事人未經過合法通知而予以缺席仲裁等,其作出的裁決不發生效力,因而人民法院可不執行該項裁決。第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第五,適用法律有錯誤的。仲裁裁決必須依法進行,必須正確適用法律。第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仲裁員必須廉潔奉公,依法裁決,如果在仲裁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則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所作裁決必然是錯誤的,人民法院理所當然亦不予執行。第七,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遭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到庭陳述的,該仲裁裁決不能執行。第八,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以上各種規定,主要是仲裁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人民法院不執行該案的裁決。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得知,《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明確,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等九類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以及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法律客觀:
一、庭前會議1、庭前會議程序,德國稱之為中間程序,法國稱之為預審程序,美國稱之為庭前會議,日本、中國臺灣地區稱之為庭前整理程序。不同國家、不同地區關于此程序的規定略有差異,但總體而言,在庭前會議之中,對回避人員、出庭證人的名單予以確定,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從而確定庭審的重點,是庭前會議程序的主要內容。2、庭前會議不是法庭審理前的必經程序,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前根據公訴案件的復雜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相關人員了解事實與證據情況、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整理爭點,為庭審安排進行的準備活動。二、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183條規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2、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三、民事訴訟法庭前會議的內容1、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2、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3、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4、組織交換證據;5、歸納爭議焦點;6、進行調解。民事訴訟法庭前會議是民事訴訟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民事訴訟法庭前會議的內容包括比較多,主要是了解案件的訴訟請求意見等等,民事訴訟法庭前會議可以提高法庭的辦事效率,同時也可以提高法庭審理的質量,可以減少爭議,這樣案件審結更加快捷,因此民事訴訟法庭前會議還是十分有意義的。
民事訴訟法重點名詞解釋
法律主觀:隨著我國全面法治的深入發展,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不斷增強,訴訟已成為權利救濟和解決矛盾糾紛的重要方式。本文旨在通過對《民事訴訟法》重點名詞的解釋,為大家提供幫助。以下是本文的主要內容:
一、民事訴訟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1. 保障訴權:從立案審查制轉變為立案登記制,規范撤訴行為。為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關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
2. 法庭紀律:對違反法庭紀律的行為進行規范,如未經許可的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等。
3. 電子證據:明確短信、微博、網聊記錄等可作為證據。為適應現代科技和信息網絡的發展,規定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4. 誠信原則: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行為進行制裁,納入“黑名單”。
5. 公益訴訟:明確提起公益訴訟需有公益受損的初步證據。
6. 小額訴訟:明確物業、電信服務合同等小額訴訟一審終審。
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管轄異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后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三、民事訴訟中不予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1. 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
2. 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
3. 仲裁組織和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4. 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5. 適用法律錯誤。
6.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
7. 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
8. 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得知,《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明確,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等九類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以及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法律客觀:一、庭前會議
1. 庭前會議程序:在不同國家、不同地區關于此程序的規定略有差異,但總體而言,在庭前會議之中,對回避人員、出庭證人的名單予以確定,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從而確定庭審的重點,是庭前會議程序的主要內容。
2. 庭前會議不是法庭審理前的必經程序,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前根據公訴案件的復雜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相關人員了解事實與證據情況、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整理爭點,為庭審安排進行的準備活動。
二、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183條規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2. 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三、民事訴訟法庭前會議的內容
1. 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2. 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3.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4. 組織交換證據;
5. 歸納爭議焦點;
6. 進行調解。
民事訴訟法庭前會議是民事訴訟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民事訴訟法庭前會議的內容包括比較多,主要是了解案件的訴訟請求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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