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能否多分財產(詳細做答)
如果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未能按時支付相應的撫養費,是否可斷絕子女與其關系,另外子女是否可以選擇直接撫養自己方?另外,是否可以為直接撫養的一方書面作證?我認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血緣直系親屬關系,是任何時候和任何原因都改變不了的事實。所以,未能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仍然還是子女的父(母),當然子女也有他的權利選擇他跟父或母生活(如果子女愿意的話)。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的規定,一方不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時,另一方(監護人)有權要求一方支付必要的學費、生活費,醫療費、住院費、等。將后,子女還有權享受沒有一起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財產繼承的權利。
對補充提問的回答:
是否可以為愿意撫養自己的一方作法庭上的書面作證,我認為當然可以,不過,在你的證言證詞中應當以實事求是為原則,盡量避免冤枉父母任何一方,也確保法院判決的公證性。
1.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分為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關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關系。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只能因依法送養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終止。在通常情況下,其相互關系不允許解除。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關系,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關系。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因收養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及相互撫養關系的變化而終止。司法部制定的《公證程序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公證處應拒絕公證。”通俗的說法就是:除非當事人解除他人不得解除。
2.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方可以自行選擇撫養方。或可以雙方調解決定撫養方。
3.可以公證 需要到有關單位如公證處或法院進行公證不得私自公正。
自然血親關系任何情況下不可以解除,除非死亡。。。血濃于水,親生的始終是親生的,這是無法改變的事實
任何解除自然血親關系的協議都是無效的。。。關系不能解除,但是撫養義務可以通過協議來在一定條件下除去。。。比如,協議規定一次性支付撫養費,但是若干年后,如果對方無撫養能力,你就必須負撫養義務了。。。
離婚財產的分割除去婚前個人財產,共同財產均分,但是要預留撫養費,并不是直接撫養方得多分財產,而是留給孩子的撫養費。
夫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關系是法定,非因法定的原因法定的程序是不可解除的。
夫妻感情不好,鬧離婚時候,丈夫出意外死亡,妻子可不可以分到財產
你好,可以的,夫妻離婚時對財產進行分割,只要是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可以獲得一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希望能幫到你,望采納。
如有法律問題,歡迎私信咨詢。
可以啊,只要沒領離婚證就可以
夫妻離婚幾年了,丈夫出意外死亡,妻子可不可以分財產
夫妻離婚后,一方不負任何費用,小孩意外死亡,賠償款怎樣分?
作為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于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但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繼承喪失說與扶養喪失說在立法上的區別,表現為繼承喪失說與扶養喪失說互相排斥,采取繼承喪失說的立法例均不再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因該項費用已包含在繼承喪失說的死者收入損失之中,再作規定就是重復賠償。鑒于《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中均有“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項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時考慮到須與我國現行民事法律中規定的賠償項目相一致的原則精神,對賠償的內容進行了分解,即仍保留過去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通過分解的方法將根據繼承喪失說理論中的“收入損失”分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死亡賠償金”予以賠償,以與《民法通則》和現行有關立法相銜接。分解的結果既體現了“繼承喪失說”的賠償理念和標準又避免了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因此,當事人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還應當考慮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中有無可單獨請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情況,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分額予以適當平衡。
從法理上來講,小孩意外死亡,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有權索賠的主體,也就是父母均有權獲得該筆款項。如果要提起訴訟的話,必須兩個人做共同原告才會受理。
從情理上來講,付出更少義務的一方,請自覺一點。站在孩子的角度,他希望誰來獲得該筆賠償款,就給誰多點。
如有幫助請采納。如有疑問可私信。
那也人家需要可以的道我可以不只不過是你能夠在期間
孩子的父母都是繼承人,理論上平均分割,適當照顧對孩子付出多的一方。
夫妻離婚協議上注明一方不負任何費用是雙方同意了的另一方可以負也可以不負但孩子是雙方的孩子小孩意外死亡賠償款也可以分怎樣分兩人可以協商解決如果雙方不同意可以走法律程遂以法律耒解決
夫妻離婚后一方意外死亡的財產分配
如題!!老公的大哥和其前妻離婚2個月后遭遇車禍導致死亡,有一未成年女兒,歸前妻撫養,還有一70歲老母親(沒有經濟來源),若賠償金有20萬,財產應該如何分。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該案中,死者的妻子、父母、兒子均有權繼承死者的個人財產。
按照《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據上述內容規定,因被繼承人的妻子在其生病期間未盡到應盡的扶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不分;而被繼承人的父母在死者生病期間盡了主要照顧義務,有權在分配遺產時多分;被繼承人的兒子屬于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所以,被繼承人婚前所有的房產屬于死者的個人財產,被繼承人的妻子在婚后無該房產的份額。因此,該房產將作為死者的個人財產進行分割。按照規定,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采用作價分割的方法。該房產可以作價分成四份來繼承,即:被繼承人配偶、被繼承人父親、被繼承人母親,被繼承人的兒子。對于被繼承人的妻子的份額,可以采用作價分割的方式折抵成現金給付。
對于存款,屬于死者及其妻子的婚后共同財產,該全部存款的一半將作為死者的個人財產來繼承。住房公積金也類似于存款的繼承方式,對其中的一半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平均分配。
前妻沒有繼承權 她不享有繼承的權利
第一順序繼承人中 有兩個 一個是他女兒 一個是他母親 兩者都有繼承權 20萬這兩人平分
由于他女兒是否成年 如果未成年 他前妻可以保管他女兒的10萬 但是等女兒成年后 必須無條件歸還
至于你老公 是第二順序繼承人 所以沒有繼承權
我補充一下,小孩的監護人是誰?看女兒歸前妻撫養,應該算是監護人了,如果是前妻的話,那前妻就可以保管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簡單來說,女兒的10萬,歸前妻保管,前妻只要找到適當理由,比方說:為了女兒讀書,為了女兒看病或者是為了女兒生活等等,就可以處置女兒所繼承的財產.但是前提條件是處置房產的原因是為了維護女兒的權益.(其實這個問題在法律上面很頭疼的,因為原因都可以說,但是事后追究很困難的.)
前妻沒有繼承權,賠償金有20萬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依據法律規定未成年女兒10萬元、70歲老母10萬元。
具體問題前妻肯定是無繼承權的。至于其他補償,歸屬于各繼承人個人的賠償金歸個人所有,其他的賠償金由所有繼承人直接繼承。
父母雙方離婚后死亡一位,其孩子可以選擇雙方其中一方嗎
可以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子女由另一方撫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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