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證據不足的案件要怎么結
在處理刑事案證據不足的案件時,法律流程與處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層次性。首先,在偵查階段,若發現證據不足,將直接撤銷案件。其次,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時,若證據不足,檢察院將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在法院審判階段,證據不足的案件,法院將判處無罪。這一系列處理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強調了在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前,需要確保犯罪事實清晰,證據確實、充分,否則檢察院有權決定不起訴。若案件需進行二次補充偵查,而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則必須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總的來說,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法律提供了明確的處理機制,確保了司法公正與案件處理的嚴格性。
刑事案件只要你不認罪證據也不足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并且犯罪證據不足的,偵查機關可以補充偵查,如果補充偵查后證據還是不足的,作出不起訴決定。
證據不足認定方法
1、個別判斷,逐個審查。即要對案件的每一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加以確定,緊緊抓住判斷每一個證據的標準,也就是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這項標準,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為證據不足;
2、運用比較、鑒別、分析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沒有得到排除,即可視為證據不足;
3、實物檢驗的方法,又稱實物驗證法則。按照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所有的言詞證據,都要有實物證據驗證,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沒有收集到實物證據,也要把各種言詞證據中所涉及到的人、財、物的來源和去向加以說明。
不簽認罪認罰書的后果是:
1、可能會影響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罰的裁量;
2、一般情況下簽認罪認罰書可以從寬處罰,但不簽也不會加重量刑;
3、符合法定情形的也可以不簽認罪認罰書。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多久結案
法律分析:根據所處的法律階段不同,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有以下三種結案方式和處置程序:第一種,公安機關立案后,經過初步調查取證發現證據不足,無法證明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將會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釋放被拘留的嫌疑人,終結法律程序。第二種,嫌疑人被拘留的證據嚴重不足的案件,檢察院將不會批準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將獲得取保候審。如果公安機關無法在后續的調查取證中獲得有效證據,嫌疑人將不會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一年的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取保候審解除,嫌疑人將不會被審判,更不會被判刑。第三種,移送起訴到法院的證據不足的案件,法院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的處理方式
依據相關法律階段的差異,對于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可采取三種處理方式與程序:
首先,如經公安機關初次調查取證,發現無充分證據證實嫌疑人存在犯罪行為,則公安機關有權不予立案或撤回立案申請,釋放被拘留人員,終結法律程序;
其次,在證據匱乏、嫌疑人被強行羈押的情況下,檢察院將不批捕,嫌疑人亦無需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一年后,待取保候審期限結束,解除對嫌疑人的強制措施,嫌疑人將不再面臨審判及判刑;
最后,若已向法院提起訴訟且證據不足,法院將依法做出無罪裁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相關推薦:
轉刑事案證據不足(刑事案件證據不足的處理方法)
治安刑事責任事故(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區別)
房屋質量問題處理:商品房與二手房的維權路徑(房子竟出現質量問題怎么維權)
農村自建房出售合法性(宅基地自建房的買賣合法性)
鑒定有無刑事能力(刑事責任能力具體如何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