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愿放棄工傷認定說明:本人XXXXX有限公司員工XXX,什么時候工件側翻壓在左腳面上導致輕微骨 折,因本人無法在此次事故發生日起1個月內提交相關資料至公司,自愿放棄由公司出面進行的工傷認定,后續其他一切相關事務皆于公司無關,由本人自行負責與他人無礙。特此證明,簽名。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二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對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需要聘請本公安機關以外的人進行鑒定的,應當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制作鑒定聘請書。
第七十三條 安機關應當為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送交有關檢材和比對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并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做好檢材的保管和送檢工作,并注明檢材送檢環節的責任人,確保檢材在流轉環節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禁止強迫或者暗示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意見。第七十四條人身傷害的鑒定由法醫進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但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情形的除外。對精神病的鑒定,由有精神病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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