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老賴會被判刑
什么情況下可以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修改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關于“情節(jié)嚴重”的八條司法解釋
1、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zhí)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zhí)行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zhí)行人員進入執(zhí)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zhí)行現場,致使執(zhí)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3、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zhí)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zhí)行的;
4、對執(zhí)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zhí)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5、偽造、毀滅有關被執(zhí)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zhí)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zhí)行的;
6、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zhí)行的;
7、毀損、搶奪執(zhí)行案件材料、執(zhí)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zhí)行器械、執(zhí)行人員服裝以及執(zhí)行公務證件,致使執(zhí)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老賴除了要承擔上面說到的刑事責任外,目前,還有限制高消費令專門用來對付不還錢的老賴,一旦債權人向法院申請限制高消費指令,債務人就不得從事下列行為,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得乘坐昂貴的交通工具
被限制高消費令的執(zhí)行人,乘坐交通工具時,不得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當然,公交車、出租車或者普通列車,不包括在內。
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
父母總想給孩子最好的教育環(huán)境,耗費大筆資金也在所不惜,希望孩子受到最良好的教育,然而對于欠錢不還的老賴,“限制高消費令”要求,其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這種“殃及池魚”的做法,不得不說棋高一著縛手縛腳,令老賴無處遁身。
不得進入高級會所消費
煤礦有哪些常見的浪費現象
一人力資源浪費現象:部門負責人不能統(tǒng)籌、合理的組織勞動力,造成的窩工現象;不能量才而用造成的人力資源浪費;員工不能很好的領會工作意圖而束手束腳的工作導致的工作效率低下等;
二不了解設備性能造成材料浪費現象;
三不注重資源回收率:每個煤炭企業(yè)的資源量是有限的,并且企業(yè)在取得開采資格時,已經按照基本儲量交了價款,從長遠看,礦井在服務期內采出的總煤量決定著礦井的長期成本。從這個意義上講,礦井的回收率越低,則成本越高;
四不注重煤炭質量:企業(yè)生產經營的最終目標是效益最大化,但在企業(yè)的管理中,因為有的企業(yè)會將生產和銷售分成了兩個系統(tǒng)去考核,對于單純從事生產的系統(tǒng)來講,就可能會不顧“質量”而片面追求“產量”,并從局部會感覺到“效益”不錯,但站在“企業(yè)”的角度,卻可能產生的不是最大的效益;而最大效益和實際效益的差別就可能是被浪費的“效益”;
五不注重員工成本管理意識培養(yǎng):因為煤礦行業(yè)特殊性,各級領導和部門的管理重心更多的是放在“安全”上,進而會在成本管理方面放松,間接的使員工的成本意識淡化、無法確立或得不到強化,進而會形成“不知不覺”的很“自然”的浪費現象;
六不注重細節(jié)導致的浪費:比如,在掘進中需要大量的綁絲,所以員工采取了整盤鐵絲一次截割的辦法裁截綁絲,而因為缺乏成本方面的強調,實際使用中每組綁絲都有一尺多長的剩余,綜合計算,每支護1米巷道就會浪費3米的鐵絲。
七成本管理體系不健全導致的浪費現象:成本管理體系不健全本身就是管理系統(tǒng)上的最大漏洞,而這客觀存在的漏洞會使成本管理機構缺失或工作不規(guī)范、成本管理制度不完善、成本管理理念無法形成、成本管理無法觸及到各該部門和崗位等;
八不注重考核導致的浪費:出于對安全的重視,又擔心大家因為過度關注安全以外的東西,加在近年煤炭行業(yè)效益不錯,所以許多企業(yè)不是太注重成本考核。久之,分管領導及部門在日常管理時,也便淡化強調成本管理方面的暴露的問題,進而給員工形成的印象是:只要安全好,浪費點沒啥。于是,材料無計劃的采購造成積壓,材料無計劃的領取造成丟失,材料隨意領取造成重復利用低下等。其實,搞好安全和注意成本管理并不是相互沖突的關系。
九工作無計劃造成的浪費現象:經常發(fā)現井下水泥結塊現象,主要是各隊在密閉巷道等土建工程時,無計劃的儲備材料,方正是運輸一次,盡量將車裝滿運輸。而造成剩余時,又不知道該將剩余的材料轉運到其他地方使用;
十部門之間缺乏協(xié)調造成的浪費現象:綜采隊在回收過程中會形成一些還可以再利用的錨桿托盤等,而這些對綜采隊來說已經無用,一般都會扔到采空區(qū),而掘進隊卻是從地面一車一車的向工作面運輸。如果兩個隊能相互協(xié)調,則綜采隊回收的木料掘進隊則可很好的實現再利用。當然,因為完成這些工作,單純的對隊來講,會增加勞動力投入,但站在全礦的角度看,則是很好的成本控制措施。
(十一)設備管理不規(guī)范導致的浪費:設備維護不到位,導致設備服務時間縮短;員工違章操作導致設備損壞等。
干完活不給錢,一直拖著我該怎么處理!!
我在臨沂市湯頭鎮(zhèn)上給干了六個公交車站牌,是政府的活,但是政府包給別人,我又轉包的,現在一直拖著就說錢沒下來,一直不給錢,當時干活的時候說干完就給結清的可是現在一直拖著不給錢,我該怎么辦!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xié)商,如果協(xié)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經仲裁后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執(zhí)行的,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三是屬于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擴展資料:
案例:2013年,康某在馮某承包的某社區(qū)水電安裝工程工地干活,雙方約定工程完工且驗收合格后,馮某付給康某工資款10萬元。
馮某未及時給付該款并于2015年給康某出具證明一份。后康某多次討要,馮某償還3萬元,下欠7萬元一直未付。康某討要無果后將馮某訴至宜陽法院。
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還款協(xié)議。協(xié)議到期后,康某再三討要,馮某以工程款未結算為由一直推諉,拒不履行。
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尊嚴,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執(zhí)行法官遂決定對馮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依法對其處以十五日司法拘留處罰,并帶馮某到醫(yī)院做體檢,后將其移送至拘留所。
眼看著到了拘留所大門口,馮某這才明白法院不是在嚇唬他,而是動了真格,便慌了起來,急忙改口稱“我愿意履行義務,我這就打電話聯(lián)系,千萬別拘留我!”立即電話聯(lián)系向朋友借錢,并讓朋友馬上送來。
執(zhí)行法官陪同馮某在拘留所門口等候,一個多小時后,馮某的朋友來到拘留所門口,將7萬余元執(zhí)行款交給執(zhí)行法官。鑒于此,法院立即解除了對馮某的拘留措施。執(zhí)行法官立即聯(lián)系申請人康某,親自把執(zhí)行款交到其手中,該案得以圓滿執(zhí)結。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河南宜陽:拖欠工資拒履行 拘留所門口急還款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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