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得房產,今后賣出要交稅嗎
離婚后得的房子再出售是需要繳稅的。根據規定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離婚房產過戶是否需要繳稅:在一般的房屋轉讓或贈與時,主要涉及的稅種有契稅、營業稅以及個人所得稅。
1、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2、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一)離婚財產分割;
(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到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權暫免征收營業稅。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
四、關于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征稅問題
(一)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三)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其購置時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執行。
夫妻共同房產一方可以出售嗎
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經常會涉及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單方出售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房屋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甚至涉及夫妻雙方的基本居住權,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將會造成另一方重大的財產損失。
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頒布實施后,對夫妻單方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產的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很大程度上統一了裁判尺度。
本期小編針對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出售問題,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大法官的相關觀點、提供法院相關案例、法律法規供讀者參考。
大法官觀點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了關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出售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許多實質上由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進行房屋登記時登記在了夫妻一方名下。雖然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只要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共同財產所購買的房屋就屬于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否在房產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影響。
實踐中,夫妻一方在與第三人商定賣房時,可能與配偶進行過商議,也可能沒有進行過商議就與第三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之后,賣房人的配偶作為房屋共有人,以賣房人未經其同意為由請求確認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另外還有一種普遍的情況,即對于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事,其配偶是知道的,但是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后,由于房屋價格上漲而反悔,其配偶以未經其同意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兩種情況都涉及夫妻內部權利義務關系和夫妻一方與第三人買賣房屋的外部權利義務關系的處理問題。
我們認為,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確值得關注,但是在外部權利義務關系與內部權利義務關系發生沖突時,要優先保護外部權利義務關系。
那么應當如何認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呢?
經過調研,我們認為應當按善意取得制度來處理該類問題,因此我們作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第1款的規定,即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款的適用有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第三人屬于善意購買,而非與配偶一方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買受人支付了合理對價;
第三,買受人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
在這三個條件均已具備的情況下,不能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當初在制定這一款時,就有許多專家指出,如果所賣的房屋是夫妻雙方唯一的居住用房,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理由是房屋一旦賣給第三人之后,出賣人家庭成員的權益就無從保障。在認真研究之后,我們并沒有采納這一觀點,因為作為夫妻唯一的居住用房的房屋也存在復雜的情況,該房屋可能是一套大豪宅,也可能是一套小蝸居。如果夫妻一方出售的是一套大豪宅,能夠再用賣房的錢去買一套住房,這時就應當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出售的是其擁有的唯一一套小蝸居,該房屋出售后其一家人就無房可住了,但是個人的生存權是第一位的,生存權應當優先于債權保護。
共有產權房離婚后怎么處理
共有產權房離婚后怎么處理夫妻離婚時,可以協議分割分配屬于雙方的共有住房。可以約定住房歸一方所有,給予對方適當的接受的補償,沒有還清的貸款歸得到住房一方個人承擔。也可以約定雙方籌資還清貸款,賣掉住房之后還請籌資然后兩人分錢。
【法律分析】
如果屬于是夫妻共同擁有財產,那么離婚之后共有產權房屋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平均分配,也就是說男女雙方各自可以持有房屋百分之五十的擁有權,要是說后期在分配房子的時候,無法決定房子到底由哪一方持有,那么雙方可以協商將房子出售,之后再把房款平均分配。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如果夫妻二人已經有了小孩,但是彼此情感破裂維持不下去需要離婚,那么婚前的房產在分割的時候,法院會優先考慮撫養孩子的一方,也就是說撫養孩子的一方會多分一點財產。因為為了保證孩子的正常成長,必須讓撫養的一方多分割一點,這也是出于對人性的考慮。如果夫妻二人離婚是因為一方對自己不忠,在外面出軌了,導致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這種情況導致的離婚,法律會同情受傷害的一方,會對受害者給予足夠的幫助。出軌的一方最后就算可以獲得房產也不會很多,甚至可能會被判凈身出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相關推薦:
離婚房產估值(離婚后房產估值方法)
離婚時商品房(離婚時如何判斷房子是誰的)
懷孕勸退賠償(懷孕了公司勸退怎么辦)
定金賠償比例(定金比例一般多少)
我想離婚買房(離婚多久可以貸款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