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房產證除名怎么操作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協議離婚(離婚雙方協商一致)的,要辦理離婚后房產證更名,需要離婚雙方憑以下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
1、身份證(及復印件);
2、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須加蓋民政部門公章或民政檔案部門印章);
3、離婚證以及能說明屬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4、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5、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
此外,如離婚協議書中未注明原婚姻登記時間,還須提供原結婚證明。
二、訴訟離婚(通過法院判決離婚)的,單方可以憑以下證件和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申請房產證更名手續:
1、身份證(及復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以及能說明屬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3、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
離婚房產更名手續如何辦理
離婚房產除名流程如下:
通常需雙方達成共識,攜帶相關證件及資料至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若申請被批準,則視為完成除名程序;
如無法協商解決,需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法院判定應予除名,則自裁決生效日起即完成除名,無需另行辦理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夫妻離婚如何房產證除名
夫妻離婚時,對于房產證的除名處理,主要可通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來進行。具體步驟如下:
在協議離婚的模式下,夫妻雙方需共同準備以下材料,前往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證更名手續:
雙方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離婚協議書,需蓋有民政部門公章或民政檔案部門印章。
離婚證以及證明該房產為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相關資料。
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
如離婚協議書中未注明原婚姻登記時間,則需提供原結婚證明。
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單方需準備以下證件和材料,同樣前往當地房產交易中心申請房產證更名手續:
身份證及復印件。
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以及證明該房產為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相關資料。
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
無論采取哪種離婚方式,如房產存在抵押狀態,需提供銀行同意函。若原權證上的產權人姓名有誤,還需補充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這樣的處理方式旨在確保離婚后房產權屬的清晰界定與合理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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