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沒有統一拆遷補償標準,每個省市都有不同標準,以常州為例,其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耕地補償金具體規定是旱地為5.3萬/畝,水田為9萬/畝,優質菜田則為15萬/畝。
2、法定基本農田征用補償標準,旱地達到了5.8萬/畝的高額賠償,水田為9.9萬/畝,優質菜田更高達到15.6萬/畝。
3、林地以及其他種植土地的征收賠償平均為13.8萬/畝。
4、對于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的征收,平均每畝可獲得13.6萬元的補償。
5、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的征收補償平均為2.1萬/畝。
2024年耕地補償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土地補償費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該補償款主要用于彌補土地所有者因土地被征收而減少的經濟利益。
2、安置補助費
為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需要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根據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對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等給予補償。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這些補償是對被征收土地上附著物所有者的補償,以恢復其因征收而遭受的損失。
2024年耕地補償政策的主要變化具體如下:
1、補償標準的調整: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業生產成本,補貼金額有所差異。例如,黑龍江省每畝補貼標準為75.16元,貴州省原則上不低于48.45元/畝,山東省則按照每畝不低于120元的標準進行補貼。
2、補貼對象的明確:補貼主要針對擁有耕地承包權的農戶,即使土地流轉,補貼仍發放給原承包農戶,除非流轉雙方合同中另有約定。
3、無法享受補貼的情形:政策明確了一些無法享受補貼的情形,如拋荒一年以上的土地、已退耕還林并頒發證件的土地、種植非糧食作物的土地等。
4、補償協議的簽約比例:在某些地區,如河北,補償協議簽約必須達到兩個90%的比例,即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人數和土地面積都必須達到90%,征收方才能向有關部門報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家土地征收賠償標準有: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法律依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一、關于征地補償標準
(一)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制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準可考慮被征收耕地的類型、姿銷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等因素。
(二)統一年產值倍數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知培罩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制訂。有條件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實行征地補償。制訂區片綜合地價應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信純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跡坦游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中衡用搭鬧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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