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待任何事物都要用全面的眼光,廣告在為經濟發展帶來益處的同時,也會給人們帶來弊端。法律規定相應的責任,對于正確的落實法律,矯正危害廣告行業的行為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章明規定了違反廣告法的處罰,所以希望所有的廣告商都能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廣告。一.違反廣告法的罰款標準1.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3.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5.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要產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6.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7.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廣告法在更多方面注重了對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加強對于廣告商廣告行為的限制和規定,加強了對與行業的監管標準,同時也規定了監管責任主體監督不力的懲罰后果,從而塑造一個更加健康文明的廣告行業環境,打造更加積極正面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法律客觀:隨著微信的用戶群體的迅猛增加,越來越多的商家將注意力投向微信營銷模式。于是,不知道從什么時候起,我們的朋友圈不時被各路微商廣告刷屏,讓人不勝其煩。然而,根據2015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廣告法》有關規定,在朋友圈亂刷廣告將有可能被索賠。廣告法解讀:朋友圈刷廣告的小心被索賠“收到微信小紅包的朋友,請幫我轉發一下廣告。”在微信群中搶紅包可要注意,發紅包者往往會要求拿到紅包的朋友幫忙轉發廣告。收紅包手要快,幫忙轉發廣告卻要“三思”。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監管處處長謝旭陽告訴記者,自9月1日起,新《廣告法》實施后不僅對溫州的企業、商家在進行廣告宣傳時有較大影響,實際上對今后我們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地轉發廣告也有約束。“新廣告法大大拓寬了廣告發布者的范圍?!敝x旭陽告訴記者,之前的舊廣告法規定,廣告發布者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同時發布者和商品經營者之間需要有支付“費用”的前提。但在新《廣告法》中,無論單位還是自然人,有無收取費用,只要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就構成了廣告行為。如若發布的廣告內容虛假,對消費者造成欺騙和誤導,那么廣告發布者就可成為索賠對象。據了解,在朋友圈的購物流程是這樣的:一般是賣家在網絡上發布商品信息,買家看中某樣產品后向賣家下單,先付部分或全款,然后賣家再發貨。賣家多是依靠熟人的信任經營。搶了紅包幫轉廣告卻惹糾紛市民林莉莉(化名)交際很廣,在微信上擁有幾百位微信好友,她卻因為熱心遭遇到麻煩。前不久,她的一位好友在推銷面膜,有一次,該好友在閨蜜群中發了一個微信紅包,林莉莉隨手搶了一個紅包。但隨后,其好友就半開玩笑地讓搶到紅包的朋友幫她轉發面膜廣告,還直接將面膜廣告發到群里讓朋友轉發。林莉莉告訴記者,她當時也沒有多想,就直接將廣告轉發到朋友圈。過了一段時間,林莉莉就接到另一位好友的埋怨,“我朋友打來電話說,她購買了我轉發廣告中的那一款面膜,使用之后發現是一款叁無產品,皮膚嚴重過敏。她把怒氣發在我身上,還說我也要承擔責任。”只搶到0.3元紅包的林莉莉一肚子委屈。最后,林莉莉只能自己掏腰包買禮物安撫朋友,才讓這場朋友圈廣告風波得以平息。但這一件事也讓林莉莉對于朋友圈轉發廣告產生了謹慎之心。記者采訪了解到,近幾年,伴隨移動互聯網的興起,微博微信火了,微信朋友圈、微博的廣告也越來越普遍。有的市民甚至在微信群中發紅包并要求搶到紅包的朋友幫忙在朋友圈發布廣告,搶到紅包者雖只搶到“幾毛錢”的紅包也只能礙于面子幫忙轉發廣告信息。但是,因為這種隨手轉發廣告而引起的矛盾糾紛也越來越多。在這些矛盾糾紛中,市民產生了不少疑惑:收了“小紅包”幫忙轉發朋友圈廣告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幫忙轉發廣告推銷產品是否也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自然人在自媒體發廣告需擔責北京市東元(深圳)律師事務所趙波律師早已關注到新媒體發布廣告存在的法律責任問題。昨日,趙波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2015年9月1日,新廣告法即將實施,在新廣告法第二條中,對于廣告發布者的范圍,由之前舊廣告法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范圍,已經擴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說,新廣告法規定,自然人也屬于廣告的發布者。如何界定朋友圈發出的信息屬于廣告?趙波說,按照新舊廣告法中的規定,“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就是一種廣告的行為。如果轉發者并未收取紅包或其他費用,幫助他人發布廣告信息,又是否屬于廣告呢?新廣告法已經刪除了舊廣告法中關于涉及“費用”前提,因此,自然人無論是否收取了費用,都不影響其所發布信息,是屬于廣告的性質。如果市民主體身份屬于廣告發布者,也的確發布了廣告,其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呢?趙波進一步解釋,按照新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比绻l布廣告者無法提供廣告源基本信息,那因其廣告購買產品遭遇損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廣告發布者索賠。趙波提醒,在信息化社會中,每一個人都是自媒體,都可以在朋友圈中分享自己的工作與生活。但是對于陌生的廣告信息,還是謹慎轉發。法律人士:維權可參考新《消法》“淘寶還有不少漏洞,更何況微信買賣又沒有第三方擔保,只靠朋友之間的信任,這就難免會有濫竽充數的產品進入微信平臺,如果在朋友圈購物受騙了,應該如何維權?”有微友發出這樣的疑問。對此,法律人士認為,可以參考新《消法》,針對網絡購物的條款進行維權。“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除了特殊情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需要自己承擔退貨運費。”不過,也提醒市民,當前微信并未實行實名制,交易行為也存在私密性,缺少消費憑證,不像實體店那樣存在大量現貨可查,因此監管上存在難度。另據市工商局12315申訴舉報指揮中心工作人員介紹,如果沒有賣家的真實信息,工商部門也很難受理此類投訴。但是根據屬地原則,購買商品網址的實際地址或手機號碼的歸屬地在哪兒,消費者可以向那里的工商部門或消協投訴、舉報。
一、發現廣告虛假宣傳如何處罰
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廣告的經營者、廣告的發布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二、虛假宣傳的法律責任
1、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廣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55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連帶責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三、虛假廣告的表現形式
1、夸大失實的廣告:一般是經營者對自己生產、銷售的產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來源等情況,或對所提供的勞務、技術服務的質量規模、技術標準、價格等資料進行夸大,無中生有的與事實情況不符的宣傳。
2、語言模糊,令人誤解的廣告:此類廣告內容也許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實的,但是經營者措詞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費者對真實情況產生誤解,并影響其購買決策和其他經濟行為。
3、不公正的廣告:是指通過誹謗、詆毀競爭對手的產品來宣傳自己產品的廣告,此類廣告的經營者不但違反了廣告法,而且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4、消息虛假的廣告:即所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根本不存在。
發現有進行虛假宣傳額是可以直接進行舉報的,可以進行實名的舉報,也可以進行匿名的舉報。不過情節比較輕的,是倡導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對處罰不服氣的當事人也是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是行政訴訟的,具體根據自己額度情況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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