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活動當中,如果說其中一方對于另一方提出來的相關訴訟請求既不提供與之相反的證據又不進行辯駁,實際上這種階段在法庭上就是屬于自認了,所謂自認就是自動承認對方的舉證是真實的。而且,民事訴訟自認條款也不是一兩句就能解釋完畢的,例如就規定自認這必須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才具備法律效力的。
民事訴訟自認條款是怎么規定的?
一、自認的分類
自認又被稱為承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做出的,認為對方當事人的事實主張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弊哉J是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制度規定。自認根據不同的標準可被劃分成不同的種類,其中比較重要的分類有以下幾種:
(1)根據自認做出的時間和場所不同可將自認分為訴訟上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
(2)根據自認主體的不同,自認可被分為本人的自認和代理的自認;
(3)根據自認是否附加條件分為完全自認和限制自認;
(4)根據是否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可分為明示自認和默示自認;
二、自認條文的效力
1、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7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結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示承認的,對方當事人無須舉主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系的案件除外”?!皩σ环疆斒氯岁愂龅氖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p>
2、對于自認效力的解讀
在我國,訴訟上的自認可以使對方當事人免除就該事實的舉證責任,成為免于證明的事實,從而對自認的當事人及法院也發生相應的約束力:自認的當事人不能再對自認范圍內的事實做出相反的主張,而法院須以自認的事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自認的范圍內不得再進行調查取證。而對于訴訟外的自認,一般認為其為證據的一種,不能直接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證明責任,而只是法官形成自由心證的資料之一,法官應結合其它證據對事實加以認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