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轉移共同財產的不構成犯罪,但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吞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你好,現在有的人離婚都是有預謀的了,為了在離婚的時候可以獲得更多的財產,在婚內就開始背著對方轉移財產,這樣的行為極大的損害到了配偶的利益,于是有的人就在問婚內轉移財產怎么定罪,其實婚內轉移財產的行為尚談不上犯罪。那究竟該如何來應對呢?下文為你整理了些內容,希望能夠幫助你。
一、婚內轉移財產怎么定罪
轉移婚內財產不是違法行為,但是是過錯行為,在離婚的時候過錯方應該少分財產。
二、如何預防對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隨著離婚率的攀高,人們對婚姻的安全感也在逐漸減少。那么,為了防范相應風險,保全自身經濟利益,應該如何防范對方轉移共同財產呢? 以下是具體做法:
(一)對婚前、婚后財產進行公證,財產公證是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屬的確定,公證了的財產,對方是很難在離婚前轉移的;
(二)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時,不僅要約定婚前財產,還應該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以及離婚時的財產如何分割進行約定;同時,夫妻雙方也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私下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的歸屬;
(三)購置高檔物品后要登記造冊、復寫購物票據等,在生活中我們會購置一些高檔物品,對高檔物品要保存好上面提到的材料;
(四)對家庭大宗財產要進行拍照、列表,并有意識地尋找證人。這個可能會激化矛盾,如果需要做的,還是秘密進行比較好。
(五)留心對方存單的賬號、在哪個銀行存的錢,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證據。同時,還可以從交水電費、手機費等收據上,了解對方有哪幾個銀行的賬號,余額還有多少。
(六)了解對方賬號,為以后避免出現財產轉移做鋪墊。
二、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它包括以下各項:
(一)雙方工資、獎金所得;
(二)依據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森林、魚塘等獲得的的收益;從事個體工商業以及其他多種經營活動而取得的收益;
(三)夫妻一方或雙方在科學、技術、文化領域內所創造的精神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利益,即知識產權的收益,包括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和著作權。例如專利權有償轉讓的轉讓費;專利權人通過許可他人使用專利而獲得的報酬;著作權人通過對自己作品行使發行權、表演權等獲得的報酬;商標權人依合同轉讓商標權取得的收益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
(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例如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后拋售所得的增值部份;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八)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
(九)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業有出資額,或是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
(十)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十一)發放到軍人名下復員費、自主轉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結婚年數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十二)夫妻共同債權或其它短期收益;
(十三)夫妻雙方婚后為一方購置的投資型的保險(受益人為夫或妻一方)的保險利益;
(十四)信托財產和信托利益。夫妻雙方在婚后將重要的財產委托信托機構進行信托時,指定受益人為自己的由信托行為產生的收益;
(十五)股票期權。這是一種新型家庭財產的表現形式。若夫妻一方在上市企業里工作,公司為鼓勵員工,給予員工在一定期限內以某一預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未來時間的公司股票的權利。員工在購買這個權利后可以在行權期內行權,從而獲得的一種收益。
。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一方在婚內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既不屬于犯罪行為,同時也不屬于違法行為,而僅僅是被認定為過錯行為,此時即使在離婚之后,也是有機會再對這些被轉移的財產要求進行分割。本篇文章由為你辯護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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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轉移依據是在短時間內有大額資金的進出,且該類資金的進出與離婚前差異是很大的。比如說對于銀行存款認定轉移資產的行為:1.短時間內有大額資金的進出。2.且大額資金的進出不能做合理解釋。3.該筆大額資金的進出與離婚前的流水相比是明顯異常的,即大額資金的進出不是常態。
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8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擴展資料
合同法
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根據這項規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為:
一、須以債務人所為的有害于債權人的行為作為撤銷權的對象;
二、須以財產行為為撤銷標的;
三、須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四、對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必須在債務人與受益人都具有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其撤銷權。
我國的《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惡意轉移財產
界定依據:
1、司法解釋
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8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民訴法
那么,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擴展資料: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刑事救濟方法
為了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權威,刑法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刑事處罰措施。
1998年4月17日,最高院發布《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范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律適用問題,明確何為“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據此如果債務人存在以前述四種方式轉移財產的行為,且造成無法履行司法文書確定義務的,應符合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負責執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綜上所述,債權人如果經調查債務人有轉讓財產的行為,應進一步查明是否存在本文論及的四種情況,如果存在的,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可以拿起刑法武器追究債務人的刑事責任,以保護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惡意轉移財產
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擴展資料: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刑事救濟方法
為了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權威,刑法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刑事處罰措施。
1998年4月17日,最高院發布《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范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律適用問題,明確何為“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據此如果債務人存在以前述四種方式轉移財產的行為,且造成無法履行司法文書確定義務的,應符合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負責執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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