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及程序
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及程序如下:
一、成立條件
成立業主委員會需要滿足以下條件: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過一年的,或者首批物業交付滿3年的。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一定條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等。
二、程序
由建設單位或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五個以上業主聯名向所在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負責起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并公示7日,廣泛征求業主意見。
籌備組負責確認業主身份及其在首屆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并將結果告知全體業主。籌備組負責審查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資格,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可采用自薦、業主聯名推薦等方式。
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有哪些
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主要有:
1、監督物業服務:業主委員會需要對物業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包括物業公司的管理、維修、保潔等工作。如果發現物業公司存在問題,業主委員會需要及時向物業公司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協助物業公司進行改進。
2、組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需要組織業主大會,討論業主共同關心的問題,如小區設施的改善、維修基金的使用等。業主委員會需要向業主大會匯報工作,并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3、維護業主權益:業主委員會需要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如保障業主的安全、協調業主之間的矛盾等。如果業主有權益受到侵害,業主委員會需要及時向物業公司或有關部門反映,并協助業主進行維權。
4、管理共用設施:業主委員會需要管理共用設施,如小區公共區域、電梯等,確保設施的正常運行和使用。業主委員會需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并對業主進行宣傳和教育。
5、監督財務管理:業主委員會需要監督小區的財務管理,包括維修基金的使用、收支情況的統計等。業主委員會需要制定相關的財務制度,并及時向業主公開財務信息。
業主委員會的重要性體現在:
1、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服務形成一個長期有效的監督機制,有利于物業服務質量的提高,物業管理成本的降低。
2、監督公共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決定是否進入大修基金或者沖抵物業費等。
3、吸納廣大業主對小區建設的意見,對小區進行宜居建設。如增加公共文化娛樂場所、提倡社區公益活動,對公共設施使用過程中不便利進行建議和及時的改造,有利于促進和諧小區的建設。
業主委員會的作用:
1、業主可以監督物業公司按照合同和物業服務標準為小區全體業主進行服務;
2、業主可以合法拿回小區共有收益;
3、業主可以有效監管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4、業主可以參與小區管理和建設。
綜上所述,業主委員會的職責不得超越相關法律法規和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如果業主委員會在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居委會對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法律主觀:
業主委員會不受居委會管理。業主委員會是自治組織,與居委會無關,二者不存在隸屬關系。業主委員會是本建筑物或建筑區劃內所有建筑物的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履行職責,社區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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