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
掛牌、協議出讓、招標和拍賣。土地出讓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四種,包括掛牌、協議出讓、招標和拍賣。土地出讓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區別是什么?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五)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出讓、轉讓雖然都是可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但是二者的區別是比較明顯的。從交易的市場上來看,出讓一般是在一級市場進行的,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則只能在二級市場采取合法的方式轉讓。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國有劃撥土地轉讓規定有哪些形式?
一、國有劃撥 土地轉讓 規定有哪些形式? 土地使用者需將 劃撥土地使用權 進入二級市場用于以下行為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1、將空地整幅地塊的劃撥使用權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2、將一幅地塊內的劃撥土地權連同地上建筑物整體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3、 抵押 劃撥土地使用權后,因不能履行 抵押合同 而導致 土地使用權 轉移; 4、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資合作建房,獲取房產分配或其他經濟收益; 5、以其他形式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規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體地塊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規定,在 土地出讓 合同中約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7、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二、相關規定 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為國有劃撥用地的價值認定及其估價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的規定,國有劃撥用地是指國家機關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用地等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也是國家在一定年期內,繼續向土地使用者無償提供生產經營的場地。實際上,伴隨城市土地市場的進一步改革,國家土地管理局已于1998年2月17日發布的第8號令《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提出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分別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 土地租賃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方式予以處置。不論哪種方式,劃撥土地的價值屬性已經在我國房地產市場經濟中有所體現,明晰這些價值屬性及其結構,對于提高土地集約化效益,合理進行土地收益的分配具有重要意義。 我們國家的所有土地都是屬于國家所有,那么任何的企業和公民在使用國家土地時,都是要按照規定先交納 土地使用稅 ,同時也會要辦理 土地使用證 ,在土地使用證上也會寫該土地的具體類型以及土地的使用期限等信息,在轉讓土地時也是需要雙方簽訂 土地轉讓協議 。
相關推薦:
離婚期房證件(期房離婚時怎樣更名)
修路占房賠償標準(修路占房子補償標準多少錢一平方米)
城市改造賠償(深圳舊改賠償標準)
其他性質用地賠償(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賠償區別)
順豐裁員賠償(因為拿快遞開除的員工怎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