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意向書有什么法律效力。
購房意向書是指開發商和購房人為將來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而提前所簽訂的預約合同。具體而言,可能出現以下兩種情形:
首先,在開發商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購房人與其簽訂的購房意向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后續開發商違約,需要雙倍返還購房人已經支付的定金,如果購房人違約,開發商有權不予退還定金。
第二,如果簽訂購房意向書時開發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那么此時購房意向書是無效的,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已支付的定金。但如果起訴至法院,在開庭前開發商已經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那么購房人不能因此理由主張購房意向書無效。
此外,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若出現房屋爛尾等情況,購房者有可能遭受無法追回定金的損失的這樣一種情況。所以,購房人在和開發商簽訂購房意向書的時候,應該格外的慎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簽了意向書是否可以退錢,應當根據簽訂的購買意向書處理。如果因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定金不能退還,對方當事人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出現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的,應當返還定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
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在交了定金并簽訂了購房意向書的情況下,對方還違約的,此時可以要求對方方退還定金,甚至還可要求對方退還雙倍定金。
如果對方不愿意返還定金或者雙倍定金的,購房房可以根據購房意向書的約定向相關仲裁機構提出仲裁或向相關法院提出訴訟,以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
另外,作為購房意向書來說,其性質只是雙方就是否購買這個房屋達成一種意向性的協議,對房屋的一些具體問題都沒有包括進去,需要雙方簽署正式的買賣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確定一個房屋的買賣關系的成立。另外,購房認定書的性質也是如此。但是,在定金糾紛中,購房意向書也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
買房交定金注意事項
(1)定金條款并不具有強制性,它僅是指導性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
(2)應當在定金條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3)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但只有消費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預付款就是預先支付,但預付款,不能適用定金的罰則。
(5)謹防有的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缺乏相應的購房知識和經驗,在某些條款內容上設下陷阱,故意讓消費者違約。
(6)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性質是不同的。依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訂金則屬于預先支付的一部分價款,不具備擔保的性質,如果收取訂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約定,則交付訂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還訂金而不能要求雙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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