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批宅基地的條件
新批宅基地的條件如下:
1、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必須符合一戶一宅政策,且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
3、必須符合本村統一的居住整體規劃;
4、必須征求四鄰意見。
無法申請宅基地的情況如下:
1、如果農村的宅基地出租或者轉讓給其他人,則無法在農村申請宅基地。
2、現在土地管理法對宅基地申請面積的規定,如果是1到2個人只能申請到70平方米的宅基地,如果申請的宅基地面積超過了當地的標準,也是申請不了的。具體宅基地申請面積標準可以查找當地政府發布的相關文件。
3、如果以前是農村,但是由于上學或者某種原因把戶口遷出農村的,也申請不了宅基地,因為只有是擁有農村戶口的人才能申請到宅基地。
4、結婚以后沒有和父母進行分戶的,也不能申請宅基地,因為戶口還是跟父母在同一個戶口本上,現在國家也是實行一戶一宅政策。
5、在正常情況下每個村的宅基地都已經是規劃好了,如果申請的宅基地在規劃好的范圍之中,也是申請不了的。
綜上所述,農村一戶多宅的現象還是比較常見的,其實并非一戶多宅都要罰款,合法的一戶多宅是允許的,比如說合法繼承的宅基地等等。但是如果農戶非法得到的宅基地,比如私自占取的宅基地,或者從非本村集體成員中買賣的宅基地,這種宅地基將會被集中處置,有些可能需要交納一定的費用,嚴重的還有可能會被回收。
【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什么條件可以申請農村宅基地?
申請農村宅基地的條件:
1、因子女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由于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后才能確定。
農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
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我國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根據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分為下列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農村申請宅基地需要什么條件
農民新申請宅基地的條件有如下四條:
(一)農村居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267平方米)的;
(三)回村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村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因影響城鄉規劃,需要收回或搬遷而又無宅基地的。
以下六種情況,不符合農民新申請宅基地的要求:
(一)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
(二)違反計劃生育超生的;
(三)一戶一子(女)有一處宅基地的;
(四)戶口已遷出的;
(五)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六)其它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應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占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聽取群眾意見,經審核同意后再張榜公布上報戶主名單,由申請人填寫(農村宅基地申請表)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申請流程如下:
(1)申請。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并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2)現場勘查。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并制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3)填申請表。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后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4)村委會審查。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5)審核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后完成審核并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并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6)審批??h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7)放樣。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準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后,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8)驗收發證。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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