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死亡一人按照我國事故程度規定應該屬于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在3人以下。對于一般事故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處以相應的罰款,一般會處以一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同時還會對單位處以罰款,一般是十萬到二十萬之間的罰款。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工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額,屬于一般事故。1.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2.如存在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情況,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3.如存在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等情況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分析:造成重大事故責任,死亡一人以上的,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了四人死亡,屬于情節惡劣,依法應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工地發生安全事故導致1人死亡的,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其行為已經構成安全生產事故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一、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
3.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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