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的責任都有哪些啊??
工程監理責任的界定是長久以來困擾監理行業的突出問題,尤其當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和其他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事故時,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常常處于一種茫然無措或惶恐不安的被動狀態,用聽天由命來比喻其此時的處境再恰當不過。本文試圖通過工程監理責任邊界的研究,以明確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的事故責任。一、工程監理責任范圍工程監理責任的范圍主要應涵蓋兩個方面:其一必須是涉及工程本身,現場管理有別于工程管理,前者為承包商責任范圍,后者為監理責任區間,凡與工程本身無關的責任事故,若追究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責任是沒有依據的。比如臨時建筑、臨時用電、搭設腳手架、各種建筑材料的裝卸、現場運輸設備運行等,因并不構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發生責任事故,也不應追究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責任。其二,必須涉及工程質量,因為業主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工程監理企業作為社會中介服務組織,其權力、責任和義務是受業主委托而派生的,任何監理企業不可能超出業主委托職責之外而產生新的權力和義務。所以,監理企業不僅要對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相應責任,而且還必須對因工程質量事故引發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內的其他事故承擔責任。二、工程監理責任依據監理企業責任依據主要來源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建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該法明確規定了監理企業對工程實行投資、工期和質量三控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上述兩條規定了工程監理的基本依據和揭示了“約定大于法”的市場經濟的基本理念。《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中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項目包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該法規定了工程強制監理招標的范圍。與該法配套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該條明確規定了合理低價中標。《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規定不僅明確了監理企業應當對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也規定了監理企業應當對工程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其次,監理責任的來源主要應通過監理委托合同來體現,目前可以參考的有《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為業主的所有責任均有可能委托監理企業履行。我們認為監理企業應認真研究和分析現行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涉及監理責任的相關規定,在委托監理合同盡量補充可能涉及監理責任方面的內容并予以明確約定,監理企業應依據監理合同嚴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監理委托合同將是監理企業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以及界定監理事故責任的最基本的依據。三、工程監理責任認定工程監理企業應當依據與建設單位簽定的委托監理合同嚴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由于工程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的不作為、失職或者瀆職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不作為行為1.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委托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的義務,造成不良后果的;2.監理人員在現場發現施工企業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不予制止、不責令立即整改的;3.發現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未發布暫停施工指令的;4.工程監理企業未審查施工企業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組織保障體系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未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5.違反監理合同約定的其他不作為行為。(二)失職或者瀆職行為:1.監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發布錯誤指令;2.將不合格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3.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4.對應檢查的項目未檢查,或者對應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未實行旁站監理的;5.轉讓監理業務的,造成質量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6.違反監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失職或者瀆職行為。因缺乏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依據,一些監理責任的界定十分困難,因此建立工程監理責任事故鑒定委員會是非常必要的,但其組織形式、運作方式、管理體制及與現行法律制度的銜接還有街進一步深入研究。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有哪些
1)建設工程各責任主體,是工程質量的制造者。五方直接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是工程質量過程控制的關鍵因素,與工程質量的最終結果密切相關。建設、勘探、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工程實施臺過程中的各環節,通過自我約束和相互制約,都能完全執行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這就形成了保證工程質量的基礎。施工圖審查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既是對五方直接責任主體質量行為和實物質量的監督評判者,又是工程質量的制造者。監督不嚴,就會失去保證質量的基礎,評判不準或自身違反規范標準,將會制造質量問題。因此,在工程質量得以保證的程度上,建設工程五方直接責任主體和兩方間接責任主體均起到關鍵性作用。
(2)依法實施建筑市場管理和工程建設執法單位是建筑市場環境的維護者。市場環境優劣,與工程質量密切相關,惡劣的市場環境下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不具備履行質量責任的能力,缺少內部質量監控環節,外部監督工作難度大、效率低,工程質量狀況可想而知。因此,建筑市場管理和工程建設執法單位對工程質量目標的實現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3)房屋使用人及相關的其他社會成員是工程質量的直接受益人或受害者。工程質量好,他們受益,工程質量留有隱患,直接威脅他們的生命財產和人身安全。只要他們對這一問題具備主觀意識,其對工程質量的關心度將會很高,就會自覺地參與到工程質量監督中來,這種非職務監督力度將會很大,其作用不容低估。
質量監督機構直接從事工程質量監督,是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力量和最終把關者,不論外界環境如何,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實施監督把關。因此,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監督工作中發揮主力軍作用。
法律依據:《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1、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責任的界定是長期困擾監理行業的突出問題。特別是當出現工程質量事故等需要追究責任人的事故時,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往往處于不知所措或驚慌失措的被動狀態。用辭職來形容他們此時的處境再合適不過了。本文試圖通過對工程監理責任邊界的研究,明確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的事故責任。一、工程監理的責任范圍工程監理的責任范圍應主要涵蓋兩個方面:一是必須與工程本身有關,現場管理不同于工程管理,前者是承包商的責任范圍,后者是監理的責任范圍。對于任何與工程本身無關的責任事故,都沒有追究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責任的依據。比如臨時建筑、臨時用電、腳手架的搭設、各種建筑材料的裝卸、現場運輸設備的操作等。,不構成工程本身,所以即使發生責任事故,監理企業或監理方也不應承擔責任。其次,必須涉及工程質量,因為業主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工程監理企業作為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其權力、責任和義務來源于業主的委托。任何監理企業都不能在業主委托之外產生新的權力和義務。因此,監理企業不僅要對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還要對工程質量事故引發的其他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承擔責任。二、工程監理責任的依據監理企業責任的依據主要來源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托監理合同。《建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工程質量、工期和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理。”該法明確規定,監理企業應實行投資、工期和質量三控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和監理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委托合同執行。”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幾項特定事務,也可以委托受托人處理全部一般事務。”以上兩條規定了工程監理的基本依據,揭示了“協議大于法律”的市場經濟基本理念。《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工程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以及其他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本法界定了工程項目強制性監理招標的范圍。與本法相配套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這一條明確規定,以合理低價中標。《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款不僅明確了監理企業對工程質量事故應承擔相應責任,還規定了監理企業對工程安全事故應承擔相應責任。其次,監理責任的來源應主要通過監理委托合同來體現。目前可以參考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為業主的所有責任都可能委托給監理企業。我們認為,監理企業應認真研究分析現行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關于監理責任的相關規定,盡量在委托監理合同中補充可能涉及監理責任的內容并予以明確規定,監理企業應嚴格按照監理合同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委托合同將是監理企業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明確監理事故責任的最基本依據。三。工程監理責任的認定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嚴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因工程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不作為、失職、瀆職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一)不作為行為1。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委托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2.監督人員現場發現施工企業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未制止或責令立即整改的;3.發現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未發出暫停施工指令的;4.工程監理企業未審查施工企業的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組織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未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5.違反監理合同的其他不作為行為。(2)失職或瀆職:1。監管人員違章指揮或下達錯誤指令;2.按資質等級簽訂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3.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4.相應的檢驗項目未進行檢驗,或者與現場監管相對應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未進行現場監管的;5.轉讓監理業務,造成質量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的;6.違反監理合同的其他失職或瀆職行為。由于缺乏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依據,一些監理責任的界定非常困難,因此成立工程監理責任事故鑒定委員會是非常必要的。但其組織形式、運行方式、管理體制以及與現行法律制度的銜接仍需進一步深入研究。
檢查設計是否合理,檢查施工圖紙有無錯誤,檢查施工部門是否按圖紙施工,保管施工檔案,做好善后工作。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補稅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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