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與管理:
二、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和管理:
三、工程項目分承包及勞務分包合同的簽訂與管理
四、各類合同的審批程序
五、項目責任承包與分承包結算審核程序
六、 各類合同的評價考核
七、 各類合同檔案的管理
八、建立各類合同程序與責任追究制
九、各類合同爭議糾紛的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工程范圍。
2、建設工期。
3、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一項整體的建設工程,往往由許多的中間工程組成,中間工程的完工時間,影響著后續工程的開工,制約著整個工程的順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對中間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作明確約定。
4、工程質量。
5、工程造價。工程造價因采用不同的定額計算方法,會產生巨大的價款差額。在以招標投標方式簽訂的合同中,應以中標時確定的金額為準;如按初步設計總概算投資包干時,應以經審批的概算投資中與承包內容相應部分的投資(包括相應的不可預見費)為工程價款;如按施工圖預算包干,則應以審查后的施工圖總預算或綜合預算為準。
在建筑、安裝合同中,能準確確定工程價款的,需予明確規定。如在合同簽訂當時尚不能準確計算出工程價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圖預算加現場簽證和按時結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確規定工程價款的計算原則,具體約定執行的定額、計算標準,以及工程價款的審定方式等。
6、技術資料交付時間。工程的技術資料,如勘察、設計資料等,是進行建筑施工的依據和基礎,發包方必須將工程的有關技術資料全面、客觀、及時地交付給施工人,才能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
7、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
8、撥款和結算。施工合同中,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項建筑安裝合同中,采用何種方式進行結算,需雙方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于工程款的撥付,需根據付款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確定,具體有如下四項: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的驗收方法、程序和標準,國家制定了相應的行政法規予以規范。
10、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施工工程在辦理移交驗收手續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要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更換。國家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保證期限一般都有明確要求。
11、相互協作條款。施工合同與勘察、設計合同一樣,不僅需要當事人各自積極履行義務, 還需要當事人相互協作,協助對方履行義務,如在施工過程中及時提交相關技術資料、通 報工程情況,在完工時,及時檢查驗收等。
擴展資料: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項:
一、合同主體審查:
1、承包人應注意審查發包人資質。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
(1)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準?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準?是否進行了招標等。
(2)發包人如果是屬于分包人,審查其是否具有分包資格。
(3)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發包人的實力、已完成的工程、市場信譽度、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發包人應注意審查承包人資質:
(1)承包人一般應為建筑企業法人,除了內部承包之外,公民個人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
(2)承包人應具有承包建設工程的資質。
二、工程范圍:
發包人與承包人都應當對合同工程范圍條款的進行明確的約定,最好應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項目一覽表及其工程量。
三、建設工期:
合同應對工期約定要準確、完善,如果存在中間交工工程,對中間交通工程的開工、竣工日期,也應在合同中做出明確約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施工合同
法律分析:(1)落實合同責任,實行目標管理。
(2)建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程序。
(3)各階段的施工合同管理的實施:
1)施工合同簽訂前建筑裝飾工程的合同管理:對施工合同可行性進行研究。
2)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洽商時的合同管理:對合同中的條款逐條加以談判,提出合理修改要求。
3)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合同管理:依據施工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合同法條例》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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