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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應該誰擔責任,怎么規定的?(建筑工程出現事故責任人如何確定)

首頁 > 財產房產2023-11-29 06:40:37

五方責任主體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
1、建設單位(工程項目建設的投資方)
(1)負責工程項目的立項、報批等各項手續的辦理。
(2)負責工程項目的設計、監 理、施 工單位的招投標工作。
(3)負責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造價控制工作。
(4)負責工程項目的工序驗收、竣工驗收工作。
(5)負責工程款支付:工程項目的決算、審計等工作。
(6)負責組織圖紙會審;負責協調設計院和施工單位做好設計變更。
(7)督促工程建設項目中各種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及工程檔案整理歸檔等工作,負責對已竣工的竣工驗收資料進行備案,按規定送到市城建檔案館進而辦理各種房屋產權證明。
2、監理單位
(1)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協助建設單位實現項目管理目標。
為建設單位提供管理和技術服務。
(2) 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3)嚴格按業主和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服務合同所授予的職權范圍以及按業主和承包人簽訂的合同文件明確規定的各項內容進行“工程質量、進度、投資、施工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的控制工作。
3、施工單位(項目實施階段)
施工前準備工作
(1)組織施工管理人員和材料、施工機械進場;
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預算、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設備成品、半成品等進場計劃(包括月計劃)。
(2)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說明文件和國家規范、規程和標準進行施工,并接受發包方派駐的現場代表的監督。
4、設計單位(工程項目的設計)
(1)負責向建設單位提供圖紙,對施工單位進行圖紙的交底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圖紙會審對施工過程中的各項變更,設計補充,主要材料的代換通知作為編制峻工圖的依據一并提供給建設單位。
5、勘察單位
(1)勘察現場的地理和水文條件,提供給設計單位作為設計依據。
參與地基與基礎分部的驗收工作。
建筑質量監督站(政府職能部門)
(1)監督五方責任主體是否按照國家要求實施建設。
(2)對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實施監督檢查。
(3)監督檢查技術規程、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檢查施工單位和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檢驗和工程質量等級評定結果情況。
(4)參與各分部的驗收工作,并將驗收資料送質監部門進行分部備案。
法律依據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提高質量責任意識,強化質量責任追究,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建筑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
第三條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二)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由于勘察、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實行書面承諾和竣工后永久性標牌等制度。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項目負責人如有更換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程序,重新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執業資格,所在單位,變更情況等;
(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三)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第十一條 發生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按以下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一)項目負責人為國家公職人員的,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并建議對項目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四)向社會公布曝光。
第十二條 發生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對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按以下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一)項目負責人為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四)向社會公布曝光。
第十三條 發生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按以下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一)項目經理為相關注冊執業人員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四)向社會公布曝光。
第十四條 發生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對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按以下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一)責令停止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四)向社會公布曝光。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項目負責人質量責任追究情況,將其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及處罰結果記入個人信用檔案,給予信用懲戒。
鼓勵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項目負責人終身質量責任承諾等質量責任信息。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后,被發現在原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及有關規定,造成所負責項目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仍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項目負責人已退休的,被發現在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及有關規定,造成所負責項目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仍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且不得返聘從事相關技術工作。項目負責人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根據其承擔責任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條 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相關責任單位已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仍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除依照本辦法規定追究項目負責人終身責任外,還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1、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責任的界定是長期困擾監理行業的突出問題。特別是當出現工程質量事故等需要追究責任人的事故時,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往往處于不知所措或驚慌失措的被動狀態。用辭職來形容他們此時的處境再合適不過了。本文試圖通過對工程監理責任邊界的研究,明確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的事故責任。一、工程監理的責任范圍工程監理的責任范圍應主要涵蓋兩個方面:一是必須與工程本身有關,現場管理不同于工程管理,前者是承包商的責任范圍,后者是監理的責任范圍。對于任何與工程本身無關的責任事故,都沒有追究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責任的依據。比如臨時建筑、臨時用電、腳手架的搭設、各種建筑材料的裝卸、現場運輸設備的操作等。,不構成工程本身,所以即使發生責任事故,監理企業或監理方也不應承擔責任。其次,必須涉及工程質量,因為業主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工程監理企業作為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其權力、責任和義務來源于業主的委托。任何監理企業都不能在業主委托之外產生新的權力和義務。因此,監理企業不僅要對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還要對工程質量事故引發的其他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承擔責任。二、工程監理責任的依據監理企業責任的依據主要來源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托監理合同。《建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工程質量、工期和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理。”該法明確規定,監理企業應實行投資、工期和質量三控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和監理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委托合同執行。”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幾項特定事務,也可以委托受托人處理全部一般事務。”以上兩條規定了工程監理的基本依據,揭示了“協議大于法律”的市場經濟基本理念。《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工程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以及其他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本法界定了工程項目強制性監理招標的范圍。與本法相配套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這一條明確規定,以合理低價中標。《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款不僅明確了監理企業對工程質量事故應承擔相應責任,還規定了監理企業對工程安全事故應承擔相應責任。其次,監理責任的來源應主要通過監理委托合同來體現。目前可以參考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為業主的所有責任都可能委托給監理企業。我們認為,監理企業應認真研究分析現行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關于監理責任的相關規定,盡量在委托監理合同中補充可能涉及監理責任的內容并予以明確規定,監理企業應嚴格按照監理合同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委托合同將是監理企業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明確監理事故責任的最基本依據。三。工程監理責任的認定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嚴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因工程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不作為、失職、瀆職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一)不作為行為1。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委托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2.監督人員現場發現施工企業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未制止或責令立即整改的;3.發現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未發出暫停施工指令的;4.工程監理企業未審查施工企業的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組織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未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5.違反監理合同的其他不作為行為。(2)失職或瀆職:1。監管人員違章指揮或下達錯誤指令;2.按資質等級簽訂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3.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4.相應的檢驗項目未進行檢驗,或者與現場監管相對應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未進行現場監管的;5.轉讓監理業務,造成質量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的;6.違反監理合同的其他失職或瀆職行為。由于缺乏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依據,一些監理責任的界定非常困難,因此成立工程監理責任事故鑒定委員會是非常必要的。但其組織形式、運行方式、管理體制以及與現行法律制度的銜接仍需進一步深入研究。
檢查設計是否合理,檢查施工圖紙有無錯誤,檢查施工部門是否按圖紙施工,保管施工檔案,做好善后工作。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補稅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責任是誰承擔?

一、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責任是誰承擔? 無論是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監理單位,都屬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是指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中,有違反法律、 法規 、規章所規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以及勘察、設計文件和工程實體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的情況的 按照2003年6月建設部頒發的:“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 行政處罰 。并且其不良記錄,包括勘察、設計、施工、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監理等單位的不良記錄,應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年檢和資質評審的重要依據。 二、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 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方法較多,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劃分為:一般質量事故、嚴重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三類。重大質量事故又劃分為:一級重大事故、二級重大事故、三級重大事故和四級重大事故。具體如下: 1、一般質量事故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2)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嚴重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3)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質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報廢; (2)由于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為了能夠修建出達到國家標準的建設工程質量,其實是需要從建設單位到設計單位,以及國家相關的監測機構層層把關的,特別是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當中沒有發現一些重大的質量問題,對這些存在質量缺陷的工程審查通過,這就是重大的工作失責,發生了問題一定要被追究責任的。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制?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制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呢,下面中達咨詢招投標老師為你解答以供參考。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二)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由于勘察、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一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其責任和義務具體為:
(1)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并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2)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3)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4)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5)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6)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7)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8)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9)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10)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1)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二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其責任和義務具體為:
(1)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并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2)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3)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4)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6)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7)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三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其責任和義務具體為:
(1)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并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2)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3)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4)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5)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7)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8)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9)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四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其責任和義務具體為: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并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4)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5)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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