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權利有哪些
合同權利義務合同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其內容就為合同權利義務。合同權利義務是由合同條款確定的。因此,作為合同內容的合同權利義務與作為合同內容的合同條款是相互聯系的,都是合同的不同含義中的合同內容。
合同權利,是合同債權人一方依合同享有的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合同權利為財產權,包括以下權能:
1、請求給付權請求給付,也就是請求債務人履行。合同權利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義務,這是合同權利人實現其權利,實現訂約目的的基本方式。因為合同權利人的利益只能通過義務人義務的履行才能實現,因此,請求給付權是合同權利的基本權能,也是合同權利的基本效力。
2、受領給付權受領給付權,又稱接受履行權,是合同權利人接受義務人給付的權利。合同權利人不僅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并且又接受債務人給付的權利。由于權利人只有受領債務人的給付,才能實現其利益,因此受領給付權也為合同權利的基本權能,是合同權利的基本效力。受領給付權,是權利人保持從義務人的給付取得利益的原因或根據,因此,合同權利人得受領給付的效力又被稱為合同權利的保持力。
3、保全合同權利的權利合同權利雖具有相對性,一般只對合同義務人發生效力。但是,在發生有可能損害合同權利的情形下,合同權利人有保全合同權利的權利,得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合同權利的保全權,雖不是合同中約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但它是保障合同權利的實現的必要手段,因此,也為合同權利的法定權能。
4、合同權利保護請求權任何權利都是受法律保護的,盡管合同權利是當事人自行約定的。但只要它是依法約定的,在受到侵害時同樣受法律保護。合同權利保護請求權,指的就是在合同義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強制義務人履行或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合同權利保護請求權為合同權利的應有之義,因為它是在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情形下得請求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強制義務人給付的權利,因此它是合同權利的執行力的表現。
5、合同權利的處分權合同權利一般不屬于專屬權。因此,權利人完全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權利人既可以通過免除義務人的義務來拋棄權利,也可以將自己的合同權利與對方相應的合同權利抵消,還可以將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可見,處分權也是合同權利的一項權能。
合同義務是合同關系中義務人一方所負擔的義務。合同義務是由當事人約定的,因此,《民法典》第50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該條第2款還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依上述規定,合同義務既包括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也包括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應負擔的義務。
二、合同的義務
第一、給付義務,給付義務是合同義務人依合同約定應向權利人為給付的義務。
給付義務通常又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1)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
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的、必備的,并以之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并轉移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支付價款的義務,就是買賣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又如,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就是租賃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各自所負擔的主給付義務,構成所謂的對待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是合同義務人負擔的主給付義務以外的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是不能決定合同的類型、不影響合同的目的的義務,卻是完全滿足給付利益需要所必需的,具有補充功能,權利人可以獨立訴請義務人履行的義務。例如,在商場中購物,出賣人負有的交付購物發票的義務,就屬于從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既包括當事人明確約定的給付義務,也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給付義務。例如,《民法典》第785條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承攬人的這一保密義務就屬于法律明文規定的從給付義務。
(2)原給付義務與次給付義務。
原給付義務又稱為第一次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原定的義務。如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并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主給付義務)以及交付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發票的義務(從給付義務),就為原給付義務。次給付義務又稱為第二次給付義務,是在原給付義務的履行中因特殊事由而發生的義務。例如,因不履行原給付義務而發生的給付違約金的義務。通說認為,次給付義務雖使合同關系的內容改變或擴張,但也是基于原來的合同關系發生的,合同關系的同一性仍維持不變。但我們認為,所謂的第二次給付義務實質上是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與原給付義務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因此,次給付義務已不屬于合同義務而是屬于合同責任問題。
2、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有的稱為附從義務,是指給付義務以外的當事人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合同關系的發展依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義務。如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依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就均屬于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就其功能來說,主要可分為兩類:
一為有輔助功能,即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權利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的滿足。如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負有應對出賣物為相應的包裝的義務,以便于買受人攜帶;
二為有保護功能,即維護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上的利益不受損害。例如,出賣車輛的出賣人負有告知車輛不良狀態的義務,以免買受人因不知車輛的不良狀態而受損害。
附隨義務是附隨于主給付義務的,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第一,主給付義務是自始就確定的,決定著合同的類型,直接影響著合同目的的實現。而附隨義務是隨合同關系的發展而產生的,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第二,主給付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構成對待給付,一方未履行主給付義務的,會發生履行中的抗辯權。而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于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履行中的抗辯權;
第三,一方不履行主給付義務的,可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而一方不履行附隨義務的,不構成根本違約,對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僅得請求賠償。
附隨義務也不同于從給付義務,通說認為,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附隨義務是權利人不得訴請義務人履行的義務;而從給付義務為權利人得訴請義務人履行的義務。此外,合同義務中還有一種所謂的不真正義務。
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一)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
1、原告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2、原告有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撤回訴訟的權利。
3、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4、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
1、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2、申請回避的權利。
3、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4、進行辯論的權利。
5、請求調解的權利。
6、自行和解的權利。
7、提起上訴和申請撤回上訴的權利。
8、申請再審的權利。
9、查閱并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0、要求重新調查、鑒定和勘驗的權利。
11、對法庭筆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有申請補退的權利。
12、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四、當事人的訴訟義務
1、必須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不得濫用訴權。2、必須遵守訴訟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紀律進行訴訟活動,服從審判人員的指揮,尊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3、必須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發包人的合同義務。包括:提供基礎資料的義務;提供約定的工作條件的義務;發包人負有不變更計劃的義務;驗收和接收建設工程的義務;不得使用未經驗收建設工程的義務;按約定支付價款的義務。承包人的主要義務包括:接受發包人檢查和通知發包人檢查的義務;對勘察、設計質量及期限的擔保義務;對工程質量負擔保義務;承擔產品責任。
(2)承包人的合同義務
承包人的容忍義務:工程的進度、質量對發包人的利益影響較大,故承包方有義務接受發包人對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的必要的監督。對發包人的檢查,承包人應予以支持和協助。如果發包人的檢查影響到工程的正常作業,承包方有權在說明理由的基礎上予以拒絕。發包人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兩項:一是對工程進度進行檢查。二是對工程質量的檢查權。
承包人的通知義務:在一個整體的建設工程中,有許多中間工程,合同法在衡平發包人和承包人利益的基礎上,確認了承包人的通知義務,即在隱蔽工程隱蔽前,承包方應及時通知發包人進行檢查,以確定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怠于通知或未及時通知造成的損失,是由承包人承擔。
對于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情況,合同法規定,即使發包人沒有及時對隱蔽工程進行檢查,承包人也不能自行檢查后將工程隱蔽。同時,法律賦予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享有請求賠償停工、窩工損失的權利來對承包人予以救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_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_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_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七百九十一條_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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