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合同關系不再存在,當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擔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也不例外,但由于其標的特殊性,其無效的處理與普通無效合同有著很大的差別,當事人的締約過失也比普通無效合同復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后果。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再繼續履行。這時,合同無效的處理只按照締約過失來承擔責任,由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另一方因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依照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損害事實的舉證責任在受損害一方,如果受損害一方對其損失不能通過舉證加以明確,其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法院不能支持。而有過錯一方除了自行承擔給自己造成的違法后果外,還要承擔無過錯方的實際損失。,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可以約定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投標而未招投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四)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承包人超越資質登記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再繼續履行。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法律分析:(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承包人應當具有與所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證書,否則所訂立合同無效。主要表現在:①施工單位無證、無照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不過一般的農建工程除外施工單位超越經營范圍、資質等級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建筑公司的分支機構對外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兩個施工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工程的,應按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包,否則合同無效。應當注意,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不能按照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筑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因此,施工單位借用、冒用、盜用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應當無效。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5)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