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的權利:
1、決策權。業主委員會的決策主要體現在:決定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公司,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決定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物業的翻新、設備的維修保養或更新,需動用物業維修基金時,必須經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決定物業管理費用預算及審批重大費用開支;決定物業內公用部分的開發使用及處理,如天臺廣告牌的開發等。業主委員會在決定重大問題時行使表決權,每位委員一票,以獲得多數票為通過。如贊同票和反對票相等,委員會主席可行使雙票權,使動議成為決議而獲得通過。
2、審議權。應該說,審議權也是決策權的組成部分。因為對提交到委員會的提案進行審議,審議的結論也是一種決定。業主委員會要進行審議的事項有:管理費預算,每月、季、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管理公司的每月及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等。
3、監督權。行使監督權是業主委員會的重要職能,主要表現在對管理公司工作的監督。監督權的行使主要是:監督管理公司的各項費用支出是否合理得當;監督管理公司的工作能否達的目標。如果管理公司的工作有違背委托管理合同的地方,或管理公司的工作達不到合同目標要求,業主委員會則要督促管理公司在一定期限內予以改進,否則,業主委員會可以解聘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除了監督管理公司的工作之外,還要監督業主認真履行管理公約,監督業主遵守各項管理規章,監督共用設施設備、場地的使用與維護等。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 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 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 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 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 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 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 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 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分析: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權利為: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預算;
(5)監督公共建設、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6)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7)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的義務有:
(1)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
(3)貫徹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一、業主委員會的權利
1、每年召開至少一次業主大會,根據百分之十以上業主要求克召開特別會議。
2、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聘用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進行管理。
3、審議批準物業管理公司的年度管理計劃、費用預算及決算報告。
4、審議批準物業收費的收費標準及物業管理服務的服務標準。
5、審議批準物業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6、對破壞、損害全體業主利益的行為有監督、制止和要求賠償的權利。
7、對于個別業主、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公約或損害其他業主、使用人合法利益的行為,可以代表業主提出訴訟。
二、業主委員會的義務
1、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2、執行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各項決議;
3、貫徹執行并監督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公約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4、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工作并反映業主的意見及建議;
5、業主委員會不得損害全體業主的利益,否則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重大事項必須及時提交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決議。
6、其他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的義務。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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