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受損原因進行協商賠付。
受漏水損害的一方應首先請房屋質量檢驗部門對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補漏作出鑒定報告。
鑒定出來后,如果是相鄰方的原因,可憑報告要求相鄰方立即或及時給予修補,并可向相鄰方提出對修補期間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的要求。如果相鄰方不配合,受損一方可將爭議提交到法院。
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83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假若相鄰方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受損方可自請施工隊從樓下維修,發生的費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樓上業主賠償。如果樓上的不賠償,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擴展資料:
我國對財產損害賠償的相關立法規定
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117條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物權法》第4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36條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37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受漏水損害的一方應首先請房屋質量檢驗部門對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補漏作出鑒定報告;鑒定出來后,如果是相鄰方的原因,可憑報告要求相鄰方立即或及時給予修補,并可向相鄰方提出對修補期間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的要求。如果相鄰方不配合,受損一方可將爭議提交到法院。
法律依據是
《民法通則》第83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假若相鄰方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受損方可自請施工隊從樓下維修,發生的費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樓上業主賠償。如果樓上的不賠償,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擴展資料:
我國對財產損害賠償的相關立法規定
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117條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物權法》第4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36條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37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39條規定,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64條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2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3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9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20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_百度百科
(1989 年 11 月 21 日建設部令第 5 號發布,2001 年 8 月 15 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 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管理,維護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明確管理、修繕責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指直轄市、市、建制鎮,下同)內的異產毗連房屋。
本規定所稱異產毗連房屋,系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筑,而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第三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所有權證規定的范圍行使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條 所有人和使用人對房屋的使用和修繕,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房地產管理、消防和環境保護等部門的要求,并應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毗連關系。
第六條 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臺、屋面、樓道、廚房、廁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設施等,應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獨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 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部位時,應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簽定書面協議。
第八條 一方所有人如需改變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結構時,除須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外,還須征得其他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所需修繕費用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共有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墻的修繕,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二)共有墻體的修繕(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修繕),按兩側均分后,再由每側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三)樓蓋的修繕,其樓面與頂棚部位,由所在層房屋所有人負責;其結構部位,由毗連層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四)屋蓋的修繕:
1.不上人房蓋,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可上人屋蓋(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攔),如為各層所共用,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如僅為若干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人分擔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層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五)樓梯及樓梯間(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繕:
1.各層共用樓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為某些層所專用的樓梯,由其專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六)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裝飾,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筑(如電梯、水泵、暖氣、水衛、電照、溝管、垃圾道、化糞池等)的修繕,由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第十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自然損壞,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
第十一條 因使用不當造成異產毗連房屋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繕。
第十二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險行為的,應當及時排除危險;他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發生;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權利范圍,侵害他方權益的,應停止侵害,并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異產毗連房屋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須按有關規定及時治理。
第十六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可組成房屋管理組織,也可委托其它組織,在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房屋的使用、修繕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售給個人的異產毗連公有住房,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節選)
經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修改下列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一、廢止下列規章
(略)
4、《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1989年11月21日建設部令第5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4號修正)
(略)
二、修改下列規章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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