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根據新婚姻法,財產會平分嗎?我們結婚3年了
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就財產分割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法院通常會判決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如果有協議的遵從協議,如果沒有協議,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分.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你好,根據現行的婚姻法,婚前的財產永遠都是個人的,無論經過多少年?;楹蟮呢敭a并非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得要看是那些東西。比如說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就是屬于一方的財產。你想要問那些東西,要說清楚。
婚前財產屬于個人離婚時不予分割,可以主張婚后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存款屬夫妻關系存系期間的家庭共同收,屬共同財產可以分。
1、你說的是什么財產?
2、未必所有的財產都是均分的。比如婚前的。
建議你詳細說明你的情況。
新婚姻法2021年新規離婚財產分割房子
1.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由于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一,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后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在大多數人的認知觀念里,離婚后的財產分配就是一人50%,比如一套100平的房子,每人分配50平就可以。這樣的分配方案在舊婚姻法中是基本適用的,但是,在2021年,即將實施的《民法典》中是不適用的。也就是說,2021年起,離婚后,房產要按照《民法典》中的法律法規來實施,在新規《民法典》實施后,夫妻雙方爭也沒用,一切要按照法律法規來處理。
第一點:離婚后不能進行分割的房產
1 男方或女方在結婚證領取之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后不能進行財產分割。
2 結婚之前,一方在公證處進行財產公證的房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后不能進行財產分割。
3 婚姻存續期間,贈與或者遺囑繼承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后不能進行財產分割。
4 婚姻存續期間,男方或女方以自己的個人資產購買的房產,同時,沒有登記另一方姓名,且能夠提供購買房產100%為個人資產的證明,離婚后,這樣的房產不用進行分割。
2021年離婚房產分割新規定?來看看怎么具體怎么執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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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離婚后,需要進行財產分割的房產
首先,大家要明確,只要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都需要進行財產分割。
1 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出資購置贈與夫妻二人的房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離婚后需要進行財產分割。
有一點需要注意。如果明確提出贈與其中一方,并簽訂協議或者進行公證,那么,這樣的房產離婚后是不需要進行財產分割的。
2 結婚后,所有購置的房產均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注意:上文中提到的離婚后不能分割的房產第4條除外)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結婚之前的財產,無論是以何種方式存在,即便是進行過多次婚姻,這部分財產都屬于個人財產,無論什么情況都不需要進行財產分割。但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后,夫妻雙方共同創造出來的財富,無論男方掙得多,還是女方掙得多,只要是沒有明確界定為個人資產的情況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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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2021年1月1日,現行《婚姻法》正式廢除,《民法典》正式生效,還有增設30天離婚冷靜期
新離婚篇中增設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僅限于夫妻協議離婚。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二、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
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三、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四、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
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婚姻法頒布后是一直實施的,需要經過法定程序才能修改。
從來就沒有每年一變的說法
你這個不知道是從哪里聽來的,肯定是錯的。
只是將婚姻法廢止
統一制定為民法典
大的原則沒有變化
如果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只有是夫妻共同財產,才涉及到離婚分割問題
一般是按照共同財產的總額分割,房子的歸屬問題
結婚3年多,有一套房,根據新婚姻法, 離婚財產分割
結婚后,男方父母出首付買了一套房(裝修也是男方父母出錢),貸款合同是男方和女方兩個人的名字,現在房產證正在辦理中,房產證上也是男方和女方兩個人的名字。rn問1:如果離婚,房子如何分割?女方是否有權分割?如果有比例是多少?rn問2:因為房產證正在辦理中,如果想讓男方父母也享有房產的話,還需要補充哪些材料?rn問3:因為女方一分錢沒那,現在怎樣做才能讓男方在離婚時,分得盡可能多得財產?rnrn希望專家盡快幫助解答,謝謝!有權,房產證上是夫妻的名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例應該是1:1
去公證處公證,公證男方父母享有房產的1/2
你指的是男方多分的話,你可以考慮放棄分割,或是分割之后與男方簽訂贈與協議
要是女方多分:只要不簽訂婚前夫妻財產協議,所有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一分錢沒拿,可以向法院要求多分房屋之類的不動產。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要求平均分割。
雙方離婚時可以協議約定各自的份額,或者在房產證上約定各自的份額。
1、因為房產證上是夫妻二人的名字,也就是夫妻共有。如果離婚女方當然有權分割,分割比例原則上是均分。2、如果男方父母也想享有房產,可以在房產證上記載為共有人,這是房產變為夫妻二人和男方父母四人共有的財產,這項記載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同意并去房產登記機關辦理。3、可以由男方父母在房產證頒發下來之前向房產證的頒發機關申請變更所有權人,前提是男方父母出資繳納首付的事實各方均無異議,或有證據證實。
可參考 whlfu1 的解答。
★
天津李律師(專業離婚律師):
女方是有權分割的,要看房產登記上的份額。所以可以在房產登記上登記父母的份額。如果想讓女方不分或少分財產,可以不登記或者少登記女方的份額。律師應該深知當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條的堆砌,而是解決問題的方案。
李律師認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是律師回饋社會的一種方式,律師辦理離婚案件應當以案結事了、不留隱患為目標。
夫妻雙方是共有人,應當均分。因為是男方父母出的錢,就看男方父母是贈與的你倆還是兒子個人,如果是兒子,在分財產的時候,女方就有可能不會得到均分的結果了。
新婚姻法2021年新規離婚財產分割房子?
在房產證上加名的行為,視為婚后對配偶的贈與。
但是離婚時并不是各一半來分配,會根據女方對房產的貢獻以及結婚后共同生活的年限長短。
在司法實際的判例中,目前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雖然確定加名字的一方有產權份額,但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方式,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法院會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結婚的年限等因素,使得加名一方的實際產權份額不足一半。
根據你的情況來看,因為你是全款購買的房層,女方并未付出任何金錢,同時結婚時間也短,估計最多百分之十左右吧!
你加上女方的名字,就等于是贈與了房產份額,就算是你婚前全款買的,從此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要分割,原則上是平分,具體看你們的婚姻狀況。
另外,沒有什么《新婚姻法》,連《婚姻法》也作廢了,現在包含在《民法典》里。
結婚3年,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我和丈夫結婚3年,因丈夫長期在外地,分居數日導致感情不和,想離婚。婚前貸款買房,首付是我家出15萬,他家出了4萬,戶名是他,婚后的8萬元貸款雙方共同償還。房內所有電器是我家買的,裝修3萬和家具是他家的。暫無子女。請問要離婚后應如何進行財產分配?另:房屋現已成倍漲價,如果貸款尚未還清,賣房應如何分配?您好。
一、關于財產分割:
您的情況屬于典型的婚前按揭房的情況。首先有一點需要明確的是,該房屋的產權證取得時間是在婚前還是婚后?
(1)如果房產證是婚前就已經取得并且登記在男方名下,這種情況下,該房認定為男方個人婚前財產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榍澳依锏某鲑Y應作為債務由男方償還?;楹蟮墓餐€貸部分應參考房屋還貸部分占房屋價格的比例再參考房屋現在的增值由男方對女方作補償。貸款剩余貸款部分應作為男方的個人債務,由男方個人償還。
(2)如果房產證是婚后取得的,也能夠證明當時該房就是雙方為結婚目的購買,且雙方出資購買,那么該房應該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應均分。
二、夫妻在一起時間少不能構成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根據婚姻法3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1、 已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 其他導致夫妻感破裂的情形
以上情形才為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
你這套房子和家具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是在婚后取得,雙方父母的出資應認定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所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至于如何分配的問題,首先是夫妻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你這時提出自己理由要求多分,比如你家購房款出的多了,家具是你買的了等,法院會做考慮。但一般來講,會做平均分割。貸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因為有抵押,所以,如果賣房的話,賣房款會被優先扣除貸款后才分給你們。至于升值部分,因為也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取得,也就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另,給你一個視頻地址,是關于《婚姻處理實務》的,里邊有更為詳細的講解,你可以自己去看,在此不多講了。
http://v.ku6.com/yyls01
1.房產屬于你們夫妻共同財產,通常分割是各一半。
2.雙方父母對房產的投入,如果沒有明確確定是贈予的情況下,應定性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用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償還。
第一,畢竟是過往夫妻,對于財產分割,如果能按照平等自愿協商的原則達成一致,那么此為上策;
第二,如果無法達成一致的話,那么最后就只好由法院依法判決。
這種情況肯定得找律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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