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標準為勞動者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按照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簽競業禁止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對象;
2、競業禁止的范圍;
3、違約責任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謹哪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孫基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則晌謹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競業協議賠償標準
一、違反競業協議的賠償標準
1. 根據相關法規,違反競業禁止的賠償標準并未明確。用人單位可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明確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期限內應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按協議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的定義
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加入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自行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的一份書面協議。
四、如何證明違反競業協議
1. 提供勞動者與新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2. 提供新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據。
3. 提供新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證據。
4. 提供新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工資的工資條、銀行存折等證據。
5. 提供勞動者以新單位員工名義簽訂的銷售合同、采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合作合同等業務證據(原始證據最佳,若無,可通過公證、現場公證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6. 提供勞動者在新單位的名片。
7. 提供新單位在網站、宣傳冊、廣告等載體上對勞動者的新單位身份的記載。
8. 提供勞動者開辦的個體工商戶、公司的營業執照證據,或勞動者在公司中擔任股東、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證據。
9. 提供其他證人證言、錄音等能證明勞動者從事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業務事實的證據。
競業協議補償金標準
1. 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標準的法律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的補償金應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若雙方未簽訂補償協議,則按照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職工平均工資的30%進行賠償。但此賠償金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 勞動者領取競業禁止補償金后的法定義務:
勞動者在領取補償金后,需遵守法律規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與原單位生產類似產品的企業虛或族工作。
3.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若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計算,但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 提示:
以上內容基于當前信息及對法律的理解提供,僅供參考。如有疑問,建議您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以獲取更準確的法律意見。
競業協議補償金具體標準是什么?
關于競業限制的具體補償問題,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達成共識后簽訂協議并簽字確認。
如未設置補償條款,雇主應承擔每月向員工發放其上年平均薪資的百分之三十,此金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然而,這僅以員工實際遵守競業限制為前提。
否則,雇主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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