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夫妻雙方男方欠債 女方有沒有義務還
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具體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請參考: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11/id/330022.shtml
如果覺得解決了您的問題,請采納。
那要看男方的欠債是否被判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女方就有義務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男方的欠債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女方有義務還。如果女方有證據證明男方的欠債是他個人的用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女方就沒義務還~
貌似沒有
要看婚前和婚后。
新婚姻法男方欠債女方不知情有義務償還嗎
男人如果在女方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情況下將居住的房子給別人,女方有沒有權利說不,或者說法律會不會支持女方對于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于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于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于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則可有例外: (1)、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個人的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 (2)、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于對方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新婚姻法,夫妻存續期間夫一方私自欠下的50萬債務,妻共同償還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非法債務除外,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要么不受法律保護,要么應由債務人自己一人承擔)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若認定為夫妻債務后,借錢一方無法證明這筆錢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還錢一方可以另外起訴要求借錢一方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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