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是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包括:
1. 重大誤解合同;
2. 欺詐合同;
3. 脅迫合同;
4. 顯失公平的合同。
以下是關于可撤銷合同的詳細解釋:
重大誤解合同是指合同的一方因為誤解或者對事實的認知錯誤而簽訂的合同。例如,誤解產品的性質、規格等,這種誤解可能會導致合同雙方的實際利益出現較大偏差。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受到誤解的一方撤銷合同。
欺詐合同是指一方在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制造假象欺騙對方簽訂合同。受欺詐的一方,如果得知真相不會簽訂合同或原本處于不知事實而進行另一行為的情況,法律會賦予其撤銷合同的權力。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受侵害。
脅迫合同涉及到以威脅或者壓迫的方式使對方被迫簽訂的合同。受脅迫的一方,通常由于外界的強制壓力無法自由做出選擇,其真實意愿并沒有得到充分的表達。法律認可此類合同的撤銷,是為了確保合同雙方的意愿能夠得到真實體現。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在簽訂合同時,一方利用其優勢地位,迫使另一方接受極為不公平的條件。此類合同明顯違背了公平原則,法律允許處于弱勢的一方撤銷此類合同。其目的是維護市場的公平交易秩序和保障弱勢方的合法權益。
以上四種類型的合同,在特定情況下均可被撤銷,旨在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市場交易的公平性。
哪些合同是可以撤銷的
屬于可撤銷的合同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合同一方或者雙方對合同的性質、重要條款(如價格、產品、數量、質量)等認識錯誤,并基于該錯誤認識訂立的合同。產生重大誤解一方或者雙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
2、因欺詐訂立的合同:合同一方以欺詐手段(如偽造企業資質、印章等),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
3、因脅迫訂立的合同: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
4、因乘人之危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合同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缺乏判斷能力、急迫需要等狀態時,與對方訂立顯失公平(于己方極為不利)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哪些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的合同包括五種情況: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因錯誤認識導致行為結果與主觀意愿不符,且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簽訂對其不利的合同,造成明顯不公平的情況。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故意誤導對方,使其陷入錯誤,進而做出不利自己決定的行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脅迫是指通過威脅或強迫,迫使一方違背真實意愿簽訂合同。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利用對方緊急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對方接受對己方極為不利的條件。
可撤銷的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可撤銷合同包含五種情形:一是當事人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此時行為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二是當一方被欺詐,使其違背真實意愿訂立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三是第三人欺詐行為導致一方違背真實意愿訂立合同,且對方知情或應知該欺詐行為,受欺詐方同樣有權撤銷合同。四是當事人受脅迫,意思表示不真實情況下訂立合同,可請求撤銷。五是合同成立時顯失公平,行為人有權請求撤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指出,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中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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