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合同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基于某種原因,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補充或調整的行為。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將取代原合同,成為雙方履行的主要依據。因此,一旦合同變更,雙方應按照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執行各自的義務。
合同變更原則上只對未來發生效力。在變更生效后,未變更的合同條款仍然有效,雙方已履行的債務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不會因變更而失去合法性。合同變更只對雙方未來的行為產生影響,對已履行部分不產生影響。
合同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當一方提出合同變更時,若變更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失,提出變更的一方通常需要對對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過,賠償責任的大小和具體方式需根據雙方的協議內容和法律的規定來確定。
綜上所述,合同變更主要改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使之適應新的情況或需求。變更后的內容將成為雙方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據。同時,合同變更不會影響已履行部分的合法性,也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在進行合同變更時,雙方應充分考慮其法律后果,以確保合同變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同變更要如何來理解
合同的變更概念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上,合同變更包含合同主體與內容的變動;而狹義上,僅指合同內容的變動。我國法律采用狹義合同變更的定義。當雙方當事人決定修改合同時,需共同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內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對此有明確規定: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合同變更的執行需遵循特定程序。首先,雙方當事人需就合同變更事項進行充分溝通,了解對方的需求和意見。然后,雙方應達成一致意見,明確變更的具體內容,包括修改條款、調整條件或增加義務等。在這一過程中,雙方應保持誠信,充分尊重對方權益,確保合同變更的公平與合理。
合同變更的法律依據明確指出,變更合同需以協商一致為前提。這意味著,任何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改動合同,都屬于違約行為。違約方將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解除、賠償損失等。因此,雙方在變更合同前應謹慎行事,確保變更過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變更在實踐中需注意的要點包括:明確變更原因和目的、詳細記錄變更內容、確保雙方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及時通知相關方并取得書面同意。通過這些步驟,可以有效預防合同變更中的糾紛,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合同變更是合同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內容的調整。我國法律對此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旨在確保合同變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實際操作中,雙方需遵循法律規范,確保變更過程的公平、透明,以維護良好的商業環境和法律秩序。
什么是合同的變更?
它是指合同在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實現合同的條件發生變化,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
合同的變更有如下特點:
第一,被變更的合同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的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而不存在變更問題。合同雖然合法,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第二,被變更的合同必須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過程中,如果已經履行完畢,合同已終止,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第三,合同的變更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即在主體不變的條件下,對合同某些條款的進行修改或補充。廣義的合同變更,除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以外,還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即由新的主體,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體,這實質上是合同轉讓。筆者認為,合同內容的變更,是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某種變動,它是本質意義上的變更,而主體的變更,則是合同某一主體與新的主體設立債權債務關系,因而,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合同變更。
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進行局部調整。這種調整,通常表現為對合同某些條款的修改或補充。如買賣合同標的物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交貨時間的提前、延期,運輸方式和交貨地點改變等都可視為合同的變更。
第四,合同的變更,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法律行為,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合同的變更應達成協議,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在一般情況下,合同的變更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并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新的協議。合同的任何內容都是經過雙方協商達成的,因此,變更合同的內容須經過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未經過對方同意,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的,不僅不能對合同的另一方產生約束力,反而將構成違約行為。由于合同變更必須經雙方協商,所以,在協議未達成以前,原合同關系仍然有效。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約定不明確,視為未變更。
(二)合同變更的條件
合同變更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因此,不存在原合同關系,就不可能發生變更問題。對無效合同和已經被撤銷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對可撤銷而尚未被撤銷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裁決,而采取協商的手段,變更某些條款,消除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現象,使之成為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合同變更,通常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或依據某項具體原則或標準。這些程序、原則、標準等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約定。
(2)合同的變更須依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變更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變更主要是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而產生的。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
(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各國法律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利益,預防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對變更合同規定了一定的方式。法定的變更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必須遵循的,如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則當事人即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4)必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依據傳統民法,債的變更有要素變更和非要素變更的區別。要素的變更是指債的標的的變更,如將買A物變為買B物。而非要素的變更,則是指合同標的以外的有關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價款等各種條款的變更。合同的變更是指非實質性的條款的變更,換言之,這些條款的變更并不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和新合同關系的產生。
但合同在變更以后,盡管沒有在內容上發生實質性變化,但畢竟有一定的變化,因此可以說合同的變更使合同關系保持連續性,但很難說具有同一性。
(三)合同變更的原因
根據有關規定,并結合實踐,當事人主要因下列原因可以變更合同: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變更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至于不可抗力造成全部義務不能履行,則應當解除合同,而不是變更合同。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或者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客觀情況。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我國法律沒有具體進行規定,人們有不同的認識,但一般包括下列兩類:一類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各種水災、火災、地震、冰封等自然災害;另一類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不測事件,如戰爭等。不可抗力的發生是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說,當不可抗力使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全部義務或者部分無法履行時,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這是因為,合同成立后,如果發生了當事人所不能預見和無法控制的不測事件,使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時,當事人不按照合同原內容履行是可以原諒的,否則,若堅持原來合同的規定,不僅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且將會損害當事人利益。需要強調的是,只有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者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才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享有變更合同的權利。在此情況下,不僅產生法定解除權問題,而且產生法定的變更權。所謂變更權,實際上是一種請求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出現不可抗力的條件時,請求變更合同的權利。在發生不可抗力阻礙合同履行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權請求變更合同。但是對此應作具體分析,毫無疑問,不可抗力可以產生變更的請求權,但此種權利主要是指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合同,如要求減少交貨數量、降低價款,但不能單方面變更合同條款,而仍需雙方協商,否則必然會損害對方利益并造成一系列新的糾紛產生。在遇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主張變更的權利與單方面行使法定解除權而導致合同解除是完全不同的。
什么是合同修改
合同的修改即合同變更,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進行修改或者補充所達成的協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我們在這里講合同變更是狹義的,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且合同變更必須針對有效的合同。協商一致是合同變更的必要條件、任何方都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合同的變更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合同的修改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不得尚自更改,否則無效。
2、合同修改必須是原合同雙方主體或其授權的主體進行,否則不發生變更的效力。
3、合同修改的內容不得違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4、合同修改盡量以書面的形式進行,否則發生爭議可能涉及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五百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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