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它是指行為人向對方作出簽訂合同的要約表示時,不是以真實單位或以自己名義作出,而是以虛構的根本不存在的單位和他人的名義,使對方信以為真,從而與行為人簽訂合同,對方“自愿”地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行為人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第二,是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以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誘騙對方當事人與其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從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此種行為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偽造是指行為人假冒他人名義在票據上作假的行為,既包括票據的偽造又包括在票據上簽名的偽造。變造的票據是指無權而擅自變更簽名以外的票據上記載的內容的行為,變造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涂改票據數額,將小面值票據變為大面值票據;有的是采用拼湊方法,將小面值票據變為大面值票據;有的是將原有的記載除去,改寫新的記載,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記載上添加字句。其他虛假產權證明是指偽造或通過其他非法途徑獲得證明其對某項不享有權利的財產享有權利的證明文件,如虛假的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銀行存單等。這種行為是指行為人為了使對方相信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將偽造、變造的票據或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交給對方作擔保使對方信以為真,簽訂合同,并“自愿”履行合同的義務,達到騙取對方當事人財務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