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要自己舉證嗎
行政復議要自己舉證嗎不需要。提出行政復議的,由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未提供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當然,申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也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是適格的當事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行政復議舉證期限是多久的
行政復議的舉證期限為申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的十日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需向被申請人發送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被申請人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日內,提交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答復,并附上作出該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相關材料。
整個過程明確了時間線和職責分配,確保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權益在行政復議程序中得到公正的保護和處理。
在行政復議中,舉證期限是申請人需在收到申請副本后十日內完成舉證的期限。這一期限是確保行政復議程序公正、有效進行的關鍵環節之一。申請人需在此期限內,提供充分的證據和材料,以支持自己的復議申請。同時,這一規定也要求被申請人必須在收到相關材料后十日內,提交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相關材料,以供行政復議機關進行審查和判斷。整個程序的設定,旨在確保復議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
總結來說,行政復議中的舉證期限為收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后十日內。這一期限是行政復議程序中的關鍵環節,對于保障復議的公正性和效率至關重要。在此期間,申請人需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復議申請,而被申請人則需提交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相關材料。這一規定確保了各方在復議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得到公平的對待,進而推動行政復議程序的有效進行。
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的證據有什么
一、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的證據有什么 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來劃分,行政復議證據與民事訴訟法律所規定的證據相同,可分為以下七種: 1、書證。 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案等形式記載的,能夠表達人的思想或行為的并用來證明案件情況的材料。行政復議中的書證主要有各種罰款收據、處罰裁決書以及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或的決定書、通知書等等。這些書證大多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而成的。 2、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本身固有的形態、質量、規格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例如被檢查扣押的偽劣商品,從事違法活動使用的工具等。物證與書證有著密切的聯系。在某些情況下,同一物品可以同時作為書證和物證使用。如果以其書寫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就是書證;如果以其外部特征來證明案件事實,就是物證。例如,在行政管理案件中,刻有文字的石碑就既可以作為物證又可以作為書證,而沒有文字內容的無字碑則只能作為物證而不能作為書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利用錄像或錄音磁帶等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和音響,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材料。視聽資料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出現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其信息量大、易于保存,內容形象逼真并具有動態連續性,客觀真實性較強,但同時也容易被剪輯、偽造,收集過程中容易侵犯公民的。實踐中應注意揚長避短,用科學方法來甄別和檢驗其證明力。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復議機關或當事人所作的陳述。證人是指接受復議人員的詢問、當事人的調查或者到復議機關作證的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證人證言是行政復議中被廣泛運用的一種證據,幾乎每一個案件的認定都少不了證人證言的運用。由于復議案件的審理方式主要是書面審,所以證人證言一般都是以書面形式表達的。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行政復議當事人及第三人就有關事實情況向復議機關所作的說明和對復議請求的承認和反駁,包括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和對事實的陳述;被申請人的承認或反駁;第三人所提出的復議請求及其對案情事實的說明等。當事人陳述具有兩面性:一方面,當事人是案件事實的親歷者,對行政爭議的形成和發展過程最清楚,他們的陳述往往能夠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另一方面,由于當事人與案件結局有利害關系,他們的陳述又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片面性。這就要求復議機關對當事人陳述要認真分析、嚴格審查,并結合本案中的其他證據確定其是否具有證明力。 6、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鑒定人運用其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所作出的科學判斷和結論。行政復議中常見的鑒定有醫學鑒定、、鑒定、、會計鑒定等。鑒定結論是一種認識意見而不是事實本身,它的內容是鑒定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所作的判斷結論,而不是對案件事實的法律評價。鑒定人是行政復議的參與人,當法律規定其必須的,就不能擔任鑒定人。 7、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行政機關或復議機關的辦案人員對有關案件事實的現場和物品等進行勘查、檢驗、測量所作的記錄。勘驗筆錄以文字記錄為主,但也可以用繪圖、照片、模型等手段,輔之以錄音、錄像的方法。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的行為當場給予處罰或處理而作的文字記載材料。這種材料是由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當中制作的,經過復議機關審查屬實,也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行政復議證據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1、證據的證明標準不明確。《行政復議法》關于證明標準的唯一規定是“證據確鑿”,這種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在審查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難以把握。 2、舉證責任分擔不明確,《行政復議法》只要求行政機關對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負有舉證責任,而對申請人、第三人是否承擔舉證責任以及可否因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沒有予以明確。 3、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沒有統一的責任機制。對于發生證據沖突時如何審查判斷證據,合理排除證據之間沖突等問題,沒有統一的責任機制可供適用。由于責任機制的缺失,只由案件承辦人憑借主觀認識來決定證據的 取舍,難以保證認定事實的正確,出現問題后也沒有類似于司法機關的錯案追究制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難以得到保證。三、行政復議證據有哪些 1、行政復議證據包括以下七類: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2、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的證據有什么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提醒您,所以行政復議證據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因為證據是行政復議機構判斷行政行為事實的關鍵憑證,所以我們要注意證據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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