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訴訟法修改內容
行訴法被稱為“民告官”的法律,規定了行政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為受到國家行政機關非法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濟途徑。此次修改主要針對實踐中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三難”問題,從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善管轄制度、訴訟參加人制度、證據制度、完善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交叉的處理機制、完善判決形式等十個方面進行完善。修改后的行訴法從明確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擴大受案范圍、強化受理程序約束等五方面保證行政訴訟的入口暢通,完善了對當事人的訴權保護。如修改后的行訴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的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一、 行政訴訟法 的概念行政訴訟法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行政 訴訟 參加人(原告、被告、 代理 人等)進行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它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規范和行政訴訟參加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各種法律規范,是現代國家據以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法律依據。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從而根據 憲法 的規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二、行政訴訟法全文司法解釋的內容為正確適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際,現就有關條款的適用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 立案 ,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一律接收 起訴狀 。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起訴狀內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并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當事人拒絕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七)請求一并審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八)請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九)其他訴訟請求。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 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五)未按照法律、 法規 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六)重復起訴的;(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 開庭審理 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五條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第六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第七條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第八條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 級別管轄 。第九條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 舉證責任 ,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第十條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并作出相應判決。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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