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債務是怎么規定的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意味著在離婚時,若債務是由雙方共同生活產生的,則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么雙方需通過協商確定清償方式。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將進行判決。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表示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雙方共同決定的債務還是為家庭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都應視為共同債務。
三、對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然而,若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該債務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進一步明確了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原則。同樣,若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需通過協商確定清償方式。若協商不成,法院將進行判決。
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2023年最新規定
2023年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最新規定具體如下: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婚姻關系建立前,夫妻雙方是彼此獨立的沒有法律聯系的民事主體,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婚前個人債務,即使因行使撤銷行為或對無權代理行為的承認或因所附停止條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該債務在婚后才發生,也仍為婚前的個人債務;
2、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而且,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夫妻仍應就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無論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夫妻任一方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有完全的獨立支配的權利。因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理應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夫妻明確約定為共同債務。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即使經營期間的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影響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性質,因為一方自愿將經營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一方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法律沒有必要加以限制或附條件;
5、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道事后也未追認,該經營活動所負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因為,從事經營活動所需資金數額較大,從事經營活動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意,一方不得擅自決定,該行為已經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權的范圍。
離婚后夫妻債務處理方法如下:
1、若該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該債務在離婚后仍應由其個人來償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令其償還債務。對于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認定,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系個人獨自舉債以及確系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系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如需證明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舉證;
2、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可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對債務的約定以及有關法律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綜上所述,婚前個人債務,即使因行使撤銷行為或對無權代理行為的承認或因所附停止條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該債務在婚后才發生,也仍為婚前的個人債務。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夫妻共同債務乃婚姻存續期內雙方或一方為維系共同生活而對第三者承擔之義務。其具體范疇包括:1. 婚前以個人名義購置、現化為共同財產品質之物件所墊付的債務;2. 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揮霍之款項;3. 養育子女教務之花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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