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據民訴法規定,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的案件可以到檢察院申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擴展資料: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審查起訴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
監所檢察部門管轄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人民檢察院分、州、市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訴;
(三)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省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訴;
(三)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訴;
(三)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各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時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申訴案件交下級人民檢察院復查,也可以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申訴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
對于:(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不服法院判決,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有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擴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抗訴
對于刑事訴訟中,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出抗訴申請時限沒有明確。
新《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根據這一條款,在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再審過一次之后,當事人唯一的程序權利就是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檢察院在接到當事人申請后,立案審查,審查期間為3個月。但是,新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當事人申請抗訴的期限,即當事人經過法院再審一次之后,在多長時間內有權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既然確立了“法院糾錯先行、檢察監督斷后”的順位模式,那么應該明確申請抗訴的期限,否則不利于督促當事人及時申請權利救濟,原法律糾紛的解決仍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因此,個人認為,參照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期限限制,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期限也應限制為“六個月內”。
抗訴一般是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因此如果需要抗訴的話是向省檢察院申請更好,也可以請市檢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2、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擴展資料
1、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2、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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