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多長時間能處理完
從查處到最終處理完畢可能需要幾個月的時間。
一、醉駕被查處
醉駕一旦被交警查處,首先會面臨的是行政處罰。交警會根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醉駕者進行罰款、吊銷駕駛證等處罰。同時,醉駕者還可能被要求立即停車,接受進一步的調查和處理。
二、刑事立案與調查
對于涉嫌醉駕的嚴重情況,交警部門會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進行刑事立案。公安機關會對案件展開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如現場勘查記錄、證人證言、酒精檢測報告等。這個過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時間,以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三、起訴與審判
在調查完成后,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會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對醉駕者提起公訴。如果決定起訴,案件將進入法院審判階段。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證據,對醉駕者進行定罪量刑。這個過程可能需要一段時間,因為法院需要處理大量的案件,且審判過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規定。
四、執行與后續處理
在審判結束后,如果醉駕者被判有罪,法院會下達判決書并執行相應的刑罰。刑罰可能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同時,醉駕者的駕駛證也將被吊銷,且在一段時間內無法重新申請。此外,醉駕者還可能面臨其他后續處理,如賠償事故損失、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等。
綜上所述:
醉駕的處理時間因案件復雜性和當地執法部門的效率而異,從查處到最終處理完畢可能需要幾個月的時間。在這個過程中,醉駕者將面臨行政處罰、刑事立案與調查、起訴與審判以及執行與后續處理等多個環節。因此,我們應該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切勿酒后駕車,以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初犯醉駕怎么處理?
小編就關于“初犯醉駕怎么處理?”為你提供以下相關內容:初犯醉駕的處理方法:1、會被法院判拘役2個月,是緩刑?!缎谭ā返谝话偃龡l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3、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駕多少以上判實刑
醉駕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就要判刑,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處拘役,并處罰金。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從重處罰。
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此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2.客觀要件:此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
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十六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實踐中主要是機動車駕駛員。
4.主觀要件: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的,可以適用相對不起訴。
對于醉駕而言,本身就屬于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只要超過150mg/100ml,就需要從重處理。但具有以下六種情形之一,超過150mg/100ml可以適用免刑。
1.挪車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目的并不是到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車位,并且沒有發生重大事故的。
2.特殊情況:因事發突然,情況緊急,有特殊情況,需要駕駛機動車,并且未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3.主動放棄駕駛:醉酒駕駛一段距離后,主動放棄繼續駕駛,并且未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4.隔時醉駕:飲酒后將車停到飯店門口,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中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的。
5.尚未駛出:駕駛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駕車尚未駛出時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醉酒駕駛的情況下,被醉駕的追尾,即便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較低,發生交通事故,追尾方要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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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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