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死亡賠償標準
職工因工死亡的賠償標準: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而每月依法給配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是職工工資的40%,給其他親屬的則是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工傷死亡賠償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與公傷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及相互間關系不同。工傷發生在勞動關系中,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帶有行政屬性。
2.確定待遇的依據不同。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確定。公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能否參加工傷保險待遇不同。工傷可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傷不可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是享受相關的公傷待遇。
3.待遇支付主體不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公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爭議解決途徑不同。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對單位公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通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工傷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員工死亡的賠付標準是多少
員工死亡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1、葬禮補助金。職工因公死亡的喪葬補助,是指職工上一年度在6個月統籌范圍內的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的養老金。職工因公死亡的受扶養親屬的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喪偶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月10%。經批準的受扶養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職工因公死亡認定如下:
1、符合申請條件的,行政部門予以受理。對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內補齊。
不能提供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初次診斷、工傷職工與單位存在證明和認定工傷必需的證明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材料齊全、證據可靠的,應在30日內做出是否工傷的決定;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經辦機構;
4、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認定通知有疑義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員工的死亡賠償金會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決定,一般情況下需要賠償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親屬的撫恤喪葬補助金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職工因病死亡賠償標準
當職工因工作不幸離世,其近親屬有權領取三項重要的經濟補償,以減輕家庭負擔。
首先,喪葬補助金是對逝者家屬的一項經濟支持,其金額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這一補助旨在幫助家庭承擔安葬逝者的費用,確保其得以安息。
其次,供養親屬撫恤金是根據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給因公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具體而言,配偶每月可獲得40%的工資,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為30%。若親屬為孤寡老人或孤兒,其撫恤金標準將在上述基礎上增加10%。這一措施旨在確保逝者的家庭在失去主要經濟支柱后,仍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最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對逝者家屬的一次性經濟補償,其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一大筆資金將直接發放給家屬,以幫助他們應對因失去親人所帶來的經濟壓力。
總的來說,這些賠償標準旨在保障因公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在失去親人后,能夠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和生活保障。它們體現了國家對職工及其家庭的關懷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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