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紀委通報了全市查處的七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
五一、端午將至,為鞏固拓展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成果,進一步嚴明紀律,強化警示教育,嚴防“四風”問題反彈,促進節日期間風清氣正,近日,衢州市紀委通報了全市查處的多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具體如下:
1、柯城區科技局原黨組成員朱銳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等問題。2013年至2017年,朱銳借逢年過節、項目評審之機,先后違規收受他人所送的禮品、禮金和禮卡,共計折合人民幣4800元,并多次接受相關企業安排的宴請。朱銳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18年1月,朱銳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違紀款已收繳。
2、衢江區高家鎮黃甲樓村黨支部原書記葉土良違規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吃請、收受節禮等問題。2014年至2017年,葉土良多次違規接受管理服務對象俞某某安排的吃請,每年春節期間收受其所送中華、利群香煙2—4條不等。2017年9月,葉土良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司法機關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龍游縣供銷社原黨委書記、主任王根榮違規發放獎金等問題。2013年2月,王根榮授意縣供銷社辦公室主任舒水明通過虛開會務費用的方式,從縣供銷社下屬的農產品經紀人協會套取25000元,以獎金名義發放給其本人、舒水明及時任供銷社黨委委員、副主任周立生等人。
王根榮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18年1月,王根榮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司法機關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2018年3月,舒水明、周立生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違規發放的獎金已收繳。
4、江山市市場開發服務中心違規發放值班加班補貼問題。2013年8月至2017年4月,江山市市場開發服務中心違規給8名干部發放值班加班補貼共計77425元,其中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周益森擔任市場開發服務中心總經理期間違規發放21620元。
2014年7月至2017年4月毛雙根擔任市場開發服務中心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期間違規發放55805元。2018年2月,周益森受到談話誡勉處理。2018年3月,毛雙根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違規發放的補貼已收繳。
5、常山縣殘聯綜合科科長鄭敏違規操辦喬遷宴問題。2016年4月,鄭敏在縣城某酒店操辦喬遷宴,宴請對象中有管理服務對象6人,違規收受禮金3200元。2018年3月,鄭敏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違規收受禮金已退還。
6、開化縣文化藝術中心管理處原主任、縣電影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汪芹源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經汪芹源同意,開化縣電影有限公司違規向縣文化藝術中心管理處20名干部職工發放工作日補貼、加班補貼、創國衛值勤補貼、“三五人氣集聚”獎等各類津補貼616942元,其中汪芹源領取34770元。
2018年4月,汪芹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被免職。違規發放的津補貼已收繳。因審核把關不嚴,原縣文化旅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詹永坤受到談話誡勉處理,縣文化旅游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黃龍受到提醒談話處理。
7、衢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支隊原副支隊長曹其虎等人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娛樂活動安排和土特產問題。
2015年4月,曹其虎與稽查支隊主任科員朱繼華、駕駛員葉琦,在赴江蘇豐縣調查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期間,接受行政處罰案件相對人江某某支付的吃請、KTV唱歌活動安排和土特產,相關費用共計2910元。2018年2月,曹其虎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被免職,朱繼華受到黨內警告處分,葉琦受到談話誡勉處理,違紀款已收繳。
擴展資料
對于這七起領導被處理的問題,通報強調,全市各級黨組織要繼續緊盯重要節點,加強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的部署和檢查。各級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要充分發揮“頭雁效應”,加強對本地、本單位、本系統的作風建設,高標準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有關要求和“十條軍規”。
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常態化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要有針對性地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著力根治頑癥痼疾,構建作風建設長效機制。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衢州市紀委通報7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
法律分析:領導干部違反干預司法活動所規定行為,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可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第八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第九條 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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