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口頭傳喚怎么規定的
刑事案件口頭傳喚的規定:如果是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需要在訊問筆錄中注明。按照規定,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如果是案情特別重大、復雜的情況,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一般來說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警方可以電話傳喚嗎?
法律分析:警方可以電話傳喚。傳喚分為書面傳喚和口頭傳喚。打電話就屬于口頭傳喚。派出所通過電話進行治安傳喚時,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建議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如果接到派出所的電話,明確告知已涉嫌某某犯罪,然后直接去派出所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行為的,有認定為自首的余地。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公安民警口頭傳喚一定要去嗎
公安民警口頭傳喚一定要去。
傳喚的相關規定如下:
1、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警察辦案的流程如下:
1、制作《詢問筆錄》,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扭送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
2、接受證據,接受案件的民警對報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物品等應當登記;
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連同其他受案材料,報本單位領導審批;
4、制作《接受案件回執單》,交報案、控告、舉報、扭送人,并留存一份備查;
5、現場處置,對需要立即趕赴現場處置的,或者110報警服務臺指令趕赴現場處置的,應當盡快到達現場,依法、穩妥、果斷處置。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進行傳喚的,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應當出具相應的證件和文書,對訊問的內容進行記錄,提交相應的訊問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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