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緩刑,說明當事人觸犯刑法,屬于犯罪。凡是犯罪行為,公檢法機關均有犯罪記錄(檔案),可以接受合法查詢。犯罪記錄一般是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案底。緩刑屬于刑事處罰,永久保存犯罪記錄,無法消除。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對于犯罪記錄,由當地公安機關對相關檔案、信息進行保存,不對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業務,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后,方可對外提供。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百九十條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2012年12月31日以前審結的案件符合前款規定的,相關犯罪記錄也應當封存。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應當提供查詢的理由和依據。對查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法律分析:緩刑會留下案底。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緩刑期滿后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但是在個人信息中依然會留下刑事處罰的記錄,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案底,將會對以后政審的通過產生不利影響,在很多公司、企業錄用時候也會考慮相關因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一、緩刑也有記錄嗎
判處緩刑的,也屬于刑事處罰,會留下犯罪記錄。犯罪記錄永久保存,不能消除。除非犯罪時未年滿18周歲,且判刑時間在五年以下,法院會依法對犯罪記錄進行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二、判緩刑期間再次犯罪應該收監嗎
會撤銷緩刑,新罪加舊罪合并執行收監。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所謂緩刑,指的是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再犯罪危險以及對居住社區的影響,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執行的制度。
緩刑有一定的考驗期,《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遵守我國《刑法》第75條的四項規定。同時,如果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現判決之前有漏罪,或者重新犯罪,那么,在考驗期滿時就可以認為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三、宣告緩刑的條件是怎么要求的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義務: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