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寫了諒解書能銷案嗎
刑事案件取得對方諒解后,能不能撤銷案件,要依據具體的案情而定:刑事案件進行和解的,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的,如果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刑事案件和解后,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但犯罪情節比較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是不能撤銷的,但可以對犯罪分子減輕、從輕處罰。如果是自訴案件的,雙方經法院解調達成和解協議后,自訴人是可以撤銷起訴的。通過上文的分析,刑事案件的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能不能撤銷案件要依據案件的性質和犯罪的情節而定的,如果是自訴案件的,一般是可以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據此,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主要分為三種情形:
一是犯罪事實不清,
二是證據不足,
三是發現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一般情況下,即使是刑事案件如果當事人所犯罪行較輕而且取得了受害人諒解的撤銷案件的,但是如果是比較嚴重的即使獲得了受害人的諒解,也不能隨意撤銷, 這種情況建議可以聯系律師
法律依據: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第一條規定,一些特定的刑事案件是可以進行和解的,和解是指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賠禮道歉后,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爭取寬大處理的情形。
刑事諒解后還能告民事嗎
刑事諒解后一般不能告民事。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協議的,被告人進行賠償后,被害人一般是不能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但賠償協議違反自愿、公平原則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二條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后即時履行。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刑事拘留寫了諒解書還能起訴嗎
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即使受害人已經出示了諒解書,但是檢察機關依然擁有權力根據具體案情來判斷是否提起公訴。盡管諒解書能夠為量刑帶來有利的考量因素,然而它并不能夠改變檢察機關對起訴與否的決定。在我國的法律框架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明確規定:“對于那些犯罪情節較輕、依據刑法規定無需判處刑罰或可免于刑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權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就意味著,即便得到了受害人的諒解,倘若犯罪行為的性質嚴重,檢察機關仍然保留著提起公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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