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處理是一個法律專業名詞,屬于司法實踐中常遇到的一種情況,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準確、完整表述應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被“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窩案”,只是由于某種原因,而被列入“另案處理”的范疇。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歸案而無法并案處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負刑事責任,需要“另案處理”。
擴展資料:
《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
第三條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另案處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轄處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辦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
時在逃,無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一步偵查,不宜與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其他犯罪更為嚴重,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現有證據暫不符合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需要繼續偵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的;
(六)其他適用“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情形。
第四條 對于下列情形,不適用“另案處理”,但公安機關應當在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中注明處理結果,并將有關法律文書復印件及相關說明材料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一)現有證據表明行為人在本案中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應當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擬作或者已經作出行政處罰、終止偵查或者其他處理的;
(二)行為人在本案中所涉犯罪行為,之前已被司法機關依法作不起訴決定、刑事判決等處理并生效的。
第五條 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在辦理刑事案件時,發現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作“另案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并附下列證明材料,經審核后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轄的,提供移送管轄通知書、指定管轄決定書等材料;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處理的,提供未成年人戶籍證明、立案決定書、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等材料;
(三)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提供拘留證、上網追逃信息等材料;
(四)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一步偵查的,提供立案決定書等材料;
(五)涉嫌犯罪的現有證據暫不符合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需要繼續偵查的,提供相應說明材料;
(六)因其他原因暫不能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提供相應說明材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另案處理
法律分析: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歸案而無法并案處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民稜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另案處理一般是存在于刑事訴訟中,我們如果要對案件進行另案處理的話,這個時候也是為了更加清楚的審理案件,這個時候是有期限的,跟刑事案件審理的期限是一樣的。另案處理是一個法律專業名詞,屬于司法實踐中常遇到的一種情況,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準確、完整表述應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和法院判決書中的“另案處理”人員進行審查監督,將法律監督活動貫穿于“另案處理”的全過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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