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取保后簽認罪認罰一般怎么判刑
根據(jù)我國的規(guī)定,如果檢察院取保讓行為人簽了認罪認罰的具結(jié)書,那么是不等于行為人就一定會被判刑了,只是行為人簽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的話,人民法院一定是會按速裁的法律程序去進行的。
一、江蘇取保后簽認罪認罰一般怎么判刑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可知,檢察院取保讓簽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不等于就一定會被判刑了,不過簽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的,法院會按速裁程序進行。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jié)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認罪”就要完全如實供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jié)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zhì)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shù)罪,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實的,全案不作“認罪”的認定,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對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三、“認罰”可結(jié)合賠禮道歉等因素考量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xiàn)為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xiàn)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審判階段表現(xiàn)為當庭確認自愿簽署具結(jié)書,愿意接受刑罰處罰。
“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應當結(jié)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卻暗中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隱匿、轉(zhuǎn)移財產(chǎn),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quán),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綜上所述,針對檢察院取保簽認罪認罰會被判刑嗎這個問題,答案不難,如果人民檢察院取保讓行為人簽了認罪認罰的具結(jié)書,那么是不等于行為人就一定會被判刑了,只是行為人簽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的話,人民法院一定是會按速裁的法律程序去進行的。
取保后簽認罪認罰一般怎么判刑
1. 取保后簽認罪認罰并不直接導致緩刑的宣告。簽署認罪認罰表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罪行,承認指控的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可能會獲得寬大處理。
2. 認罪認罰從寬的條件包括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必須真誠悔罪,并愿意接受處罰。這種悔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應通過如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行為來體現(xiàn)。即使表示“認罰”,若涉嫌串供、干擾證人、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轉(zhuǎn)移財產(chǎn),則不符合“認罰”的條件。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quán)選擇程序,不同意適用速裁或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對于犯罪數(shù)的供述,僅對部分供述的,全案不認定為“認罪”,但對如實供述部分,檢察院可以建議從寬處罰。
4. 認罪認罰的減刑幅度未明確規(guī)定,但可以根據(jù)犯罪性質(zhì)、罪行輕重、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減去基準刑的30%以下,自首、重大坦白等情節(jié)可減去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減去60%以上或免除處罰。
5. 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等量刑情節(jié)不重復評價。在審判階段,法院應告知被告人的權(quán)利,并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如果自愿,且量刑建議適當,法院應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
6. 如果發(fā)現(xiàn)非自愿認罪認罰,或被告人不構(gòu)成犯罪,或罪名不一致,法院可以不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自愿供述罪行、承認指控并愿意處罰的可從寬處理。對于認罪認罰案件,法院一般應采納檢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議,除非有上述情況,或量刑建議明顯不當。
7. 如果法院認為量刑建議不適當,或被告人和辯護人提出異議,檢察院可以調(diào)整量刑建議。如果檢察院不調(diào)整或調(diào)整后仍不當,法院應依法判決。
刑事訴訟法認罪認罰的規(guī)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認罪認罰的規(guī)定是: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認定為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的罪犯可以認定為自首。 (一) 自首、坦白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刑法第六十七的規(guī)定可以說是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最直接的規(guī)定。該條文明確指出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首或坦白也即認罪認罰都會獲得刑法相對緩和的評價,從而獲得從寬處理。
(二) 簡易程序
所謂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基層*按照一審程序就某些簡單輕微的刑事案件適用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程序。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208條及有關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可適用簡易程序: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簡易程序有利于緩解人民*日益繁重的審判任務,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早日擺脫訴訟之累。簡易程序可以說是我國刑事司法實踐貫徹“從寬”刑事*和實踐“刑事寬和”理論的典范之一。
在當前我國刑事訴訟案件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通過簡易程序?qū)Π讣M行繁簡分流有利于推動部分刑事案件的快速解決,減輕當事人訟累之苦。與此同時,簡易程序也是切合我國*所確定的“尊重和保障*”的需要。
(三) 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公檢法依法對案件從寬處理的制度。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和解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真誠悔罪;
2、被害人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諒解;
3、被害人自愿和解;
4、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5、屬于法定范圍內(nèi)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和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確立是我國司法改革的必然選擇,也是國際司法發(fā)展的趨勢,體現(xiàn)了公平和效率價值。
盡管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是國家的責任和義務,和被害人沒有太大的關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犯的是公共利益,打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國家行為。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雖然犯罪行為侵犯的是公共利益,但是受害人自身也受到了重大的傷害,理應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賠禮、道歉乃至補償。
我國刑事司法打擊犯罪的初衷也并非將受害人完全脫離于刑事司法之外。刑事和解制度給被害人提供了一個進一步參與刑事司法的契機,一方面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過某種方式實現(xiàn)妥協(xié)和解,盡可能的減少對被害人的傷害;另一方面刑事和解并非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完全寬和的態(tài)度乃至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是實現(xiàn)一種平衡。
這種平衡來源于對被害人個人利益的取舍和公共利益權(quán)衡的一種微妙平衡。并不等于說刑事和解制度犧牲公共利益而維護被害人的利益,這是一種誤解,刑事和解制度只是我國刑事訴訟領域?qū)Ψ缸锵右扇恕⒈桓嫒苏J罪認罰從寬處理的一種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案件,*機關可以向人民*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難免是會遇到相關的刑事犯罪的案件的出現(xiàn)的,此時我們不要慌張,一定要及時的注意和了解相關的刑事法律的規(guī)定以及刑事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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