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指定辯護適用情形有什么
刑事訴訟法指定辯護主要適用在以下幾種情形:一是被告人存在特殊生理狀況,如盲、聾、啞人,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二是經濟困難,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本人無經濟來源且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法律依據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該條款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未能委托辯護律師,其本人或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條件者提供免費法律援助。特別是針對盲、聾、啞人、精神病人,若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需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也需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范圍有哪些?
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范圍廣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
第一,刑事訴訟中的辯護與代理,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支持。
第二,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保障家庭成員權益。
第三,請求給付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勞動報酬,確保經濟權益。
第四,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農村“五保戶”、患有嚴重疾病的人請求侵權賠償,維護個人合法權益。
第五,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以彌補損失。
第六,見義勇為者請求獎勵與保護,支持公民正義行為。
第七,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保障受害者權益。
第八,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維護勞動者權益。
第九,請求國家賠償,為公民合法權益受損提供法律救濟途徑。
第十,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務,為社會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與保障。
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有哪些?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有哪些? 1、 依法請求 國家賠償 的; 2、 請求給予 社會保險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請求發給 撫恤金 、救濟金的; 4、 請求給付 贍養費 、 撫養費 、 扶養 費的; 5、 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 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 請求給予 工傷待遇 的; 8、 請求因 交通事故 引起的 人身損害賠償 的; 9、 主張因 家庭暴力 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刑事訴訟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 犯罪嫌疑人 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 律師 的; 2、 公訴 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 自訴案件 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二、刑事法律援助有什么法律規定? 《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無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 辯護人 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 ,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法律援助條例 》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法律援助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一)有 證據 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二) 共同犯罪 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三)人民 檢察院抗訴 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三條 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四條 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自決定再審之日起3日內履行相關告知職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辯護人,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六條 告知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知的內容應當易于被告知人理解。口頭告知的,應當制作筆錄,由被告知人簽名;書面告知的,應當將送達回執入卷。對于被告知人當場表達申請法律援助意愿的,應當記錄在案。 刑事法律援助具有一定的范圍,只有滿足相應的范圍才可以享受相應的法律援助,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家庭經濟條件困難,那么就可以自己或者委托親屬申請法律援助,但是申請法律援助的過程并不簡單,需要申請人提交各種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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