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強制措施有哪些
偵查階段對嫌疑人可采取的強制措施有: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偵查階段,辦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傳喚、刑事拘留、逮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法技術偵查的措施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法技術偵查的措施主要涉及對特定類型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這些措施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以及特定的嚴重暴力犯罪案件、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還有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且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況。
技術偵查措施的批準需遵循嚴格的程序,批準決定應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并在三個月內有效,如案件復雜、疑難,有效期可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采取措施時,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種類、對象和期限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偵查人員應嚴格保密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對與案件無關的材料應及時銷毀。獲取的證據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為了查明案情,公安機關在必要時可以采取隱匿身份實施偵查,但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產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同時,針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實施控制下交付。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使用這類證據時,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如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對于可能危及隱匿身份人員的人身安全或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采取保護措施,避免泄露信息。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僅限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公安機關在執行技術偵查措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配合,并保密相關情況。
刑事偵查的措施有哪些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包括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書證、物證,鑒定,以及技術偵查措施。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進行。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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