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申訴控告的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3、申請回避的權利。4、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申請復議權。5、對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詢問,有權拒絕回答的權利。6、核對筆錄的權利詢問筆錄應當叫犯罪嫌疑人核對。7、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8、參加庭審的權利。9、其他權利。
一、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有哪些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檢察院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于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二、犯罪嫌疑人有哪些義務
1、如實回答的義務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2、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承受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等強制措施,接受檢察人員的訊問、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
大多數情況下,權利和義務都是統一的。在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之后,同時也不能忘了此時他們應該履行的義務。當然,很多時候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會委托專業的律師來提供幫助,此時作為辯護人其實也是享有一定權利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刑事申訴程序怎樣?
刑事申訴程序怎樣?首先,刑事申訴是指申訴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存在錯誤,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以使相應的人民法院啟動再審,重新審理案件。其次,申訴由終審法院審查處理,被反駁申訴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注意的點是: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訴。對于非訴訟上的申訴,如果屬于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傷害賠償等民事糾紛范圍的,可以用調解和仲裁方法解決的。依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托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對于其他問題的申訴,律師只能代寫申訴書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見,卻不能接受委托而擔任代理人;第二、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第三、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如何向檢察院抗訴
在刑事案件申訴過程中,申訴人可以選擇委托律師代理,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并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根據《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審查過程中若發現以下情形之一,認為有必要進行深入調查核實的,應當制定詳細的調查提綱以進行補充調查:
首先,原案事實可能存在不清晰、證據不夠充分的情況。這意味著在案件的初步審理中,可能由于某些原因,導致案件的關鍵事實未被充分揭示或證據鏈不完整。為了更準確地還原案件真相,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其次,申訴人提供了新的事實、證據或證據線索。這意味著在申訴過程中,申訴人可能發現了新的信息或證據,這些新的資料可能對案件的審理產生重要影響。為了驗證這些新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需要進行補充調查。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需要調查核實的問題。這包括但不限于對案件法律適用的疑問、對程序合法性的質疑等。對于這些疑問和質疑,只有通過深入調查核實,才能得出準確的結論。
綜上所述,這些情形都需要通過補充調查來進一步核實案件情況,以確保刑事申訴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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