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立案結案流程
結案有兩種情況,第一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后由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第二公安局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決定,并在追訴時效內不再追訴。
派出所經過受理案件,調查取證,調解,執行等流程最終結案。
派出所立案流程
(一)受理案件,報案人首先應當向經偵部門的接警民警說明來意,填寫《報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說明相關的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會及時將案情錄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統,并通過系統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把該系統自動編號的《報案回執》交報案人。
(三)接受案件之后,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30到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但需要報經相關領導批準。對于延長審查期限的,辦案單位應向報案人作好解釋工作。
(四)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認為有犯罪事實;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
(五)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六)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及時展開偵查工作。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按照本規定第十章的規定達成調解、和解協議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的;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的;
(五)作出處理決定后,因執行對象滅失、死亡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執行或者無需執行的。
結案程序的主要步驟
一、偵查終結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在案件偵查結束后,相關證據和材料會被移送給檢察院,由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最終,法院會根據檢察院的起訴,依法作出生效的判決。
二、案件撤銷或不立案:在某些情況下,公安局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的決定。只要在追訴時效內,且沒有新的證據出現,該案件將不再被追訴。
三、派出所結案流程:派出所會依次經過案件受理、調查取證、調解、執行等環節,確保所有程序合規后,最終將案件結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八條明確規定了行政案件結案的情形,包括: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達成調解、和解協議并已履行、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因執行對象滅失、死亡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執行或無需執行的情況。
刑事案件結案流程
刑事案件結案流程為:如果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認為案件尚未達到立案的條件,可以做出不予立案的結果來結案;如果是在檢察院階段,檢察院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做出不起訴決定來結案;如果到了審判階段,法院會做出判決來結案。
相關推薦:
刑事無民事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犯罪如何處理)
刑事證據審計報告(刑事案件審計報告是什么證據)
刑事鑒定意見種類(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刑事案子結案流程(結案后需要走哪些程序)
刑事申訴委托權限(刑事申訴可以委托代理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