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羈押一定會判刑嗎
行為人被羈押的,不一定會被判刑。
1、公安機關拘留人后,應當在24小時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2、檢察院不批捕的,公安機關應立即釋放;
3、刑事拘留后經偵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拘留有案底嗎
刑事拘留,是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就會留案底,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無罪釋放的,則不會留案底。刑事拘留后在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確鑿,那么就會提出相應的審查逮捕,經過檢察院的起訴以及法院的審理后,該犯罪嫌疑人就會從法律角度認為構成了犯罪事實,就會留下相應的案底。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后發現,犯罪嫌疑人并無相關確鑿的犯罪證據,那么就會釋放該嫌疑人,并不會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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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拘役屬于刑事處罰中的一種嗎
拘役屬于刑事處罰的一種,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它指的是短期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并在就近的場所執行勞動的刑罰方法。執行拘役的地點通常為看守所或監管場所,由公安機關負責。
拘役的期限設定在一個月到六個月之間,若犯有多起罪行需并罰,累計刑期可達一年。判決生效日為人民法院確定判決之日,但在宣判前已被羈押的,羈押的天數會從最終刑期中扣除,即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總的來說,拘役作為刑事處罰的一種,其執行原則體現了對犯罪人的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注重對社會秩序的維護,同時也體現了對犯罪人的個人權益的適度保護。這種量刑方式的設定,既考慮了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體現了法律對犯罪人的人性化關懷。
拘役作為一種較輕的刑罰,適用于那些罪行相對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它通過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并要求其在監管場所內進行勞動,以此達到懲罰犯罪、教育犯罪人以及防止再次犯罪的目的。
在執行拘役的過程中,公安機關會根據犯罪人的具體情況,為其安排適當的勞動項目,這些勞動項目通常與社會公益相關,旨在幫助犯罪人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培養良好的社會適應能力。同時,通過勞動,犯罪人可以為社會做出一定的貢獻,這也是對犯罪人的一種正面引導。
拘役作為一種刑事處罰,其執行程序嚴謹,既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又注重對犯罪人的人性化處理。通過這種量刑方式,既懲罰了犯罪行為,又為犯罪人提供了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達到了法律懲罰與社會改造的雙重目的。
羈押 拘留 逮捕
法律主觀:
羈押包括逮捕和拘留。拘留是在未批準逮捕以前,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逮捕屬于在刑事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而非刑事處罰。羈押是在逮捕、拘留以后決定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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