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上訴流程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的上訴程序是:先由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提交上訴狀和相應的證據材料,然后由上級法院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再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最后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刑事案件上訴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上訴程序主要有以下步驟。
提起上訴的主體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例如,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審判決中被確認承擔義務,則也有權提起上訴。民事和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上訴期從收到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開始計算,逾期不得上訴。
提起上訴時,應提交上訴狀,附上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副本,并預交上訴費。上訴狀需包含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由和編號、上訴請求和理由等內容。
上訴狀通常應提交給原審人民法院,同時按照規定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然后由原審人民法院轉呈至其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也可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查上訴案件時,應全面審查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不受上訴或抗訴范圍的限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即使只有部分被告上訴,也應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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