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重慶市政府新聞辦介紹,12月12日,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莊,因涉嫌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被重慶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據了解,今年6月,龔剛模被指控涉嫌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非法販賣、運輸槍支、彈藥罪,販賣、運輸毒品等重罪。該案系重慶市民高度關注的大案。李莊受龔剛模親屬委托為其辯護。近日,龔剛模本人主動檢舉,并經公安機關初步查明,李莊在渝行使辯護人職責時,違反法律規定,幫助被告與他人串證,教唆龔剛模編造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吊了八天八夜,打得大小便失禁”等謊言,并唆使其向法庭提供虛假供述予以翻供。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306條的規定。
律師李莊的確能“裝”,一手“撈人”一手“撈錢”
李莊,48歲,混跡律師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達律師事務所在京城也頗有“背景”。注重“身價”的李莊此次肯來重慶打涉黑官司,除受龔剛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應來“撈人”,其實更重在“撈錢”。
10月下旬,龔剛模親友為“搭救老大”,往律師事務所的賬上先撥付20萬元,但這遠遠填不滿李莊的胃口。
他以要在北京召開“專家分析會”為由,又向對方索要了30萬元。到重慶后,他對龔剛模的親屬龔云飛說:“這個案子有點復雜,律師費偏低喲,而且我還要去‘打通’。”迫于無奈,龔云飛又托人再次給李莊的賬戶“裝”了100萬元。
“撈錢”到賬,李莊等人便著手實施“撈人”。在三次與龔剛模會見、面授機宜后,12月3日,李莊來到市第一中級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龔剛模在偵查過程中被刑訊逼供、無法正常會見當事人,以及被告人關押地點違法等一系列杜撰的問題。
隨后,李莊授意龔剛模的弟弟龔剛華,邀了當地保利夜總會主要負責人李某,在高新區奧體中心附近一茶樓大廳見面。按照李莊的指點,龔剛華要求李某在龔剛模審判階段將保利夜總會關閉。對此,李某說個人無法做主,返回保利夜總會約部門負責人汪某和陳某再次來到茶樓。3人在龔剛華駕駛的轎車內,協商關閉保利夜總會事宜,要求讓一些已經被警方傳喚過的“污點證人”趕緊逃跑,并把龔剛模夜總會老板的身份“轉嫁”出去。
龔剛華對汪某說:“龔剛模將夜總會股權轉讓給了在逃的唐某,即使警察找到了唐某也要說他才是保利夜總會真正的老板。”
但是經過司法調查,李莊的種種造假設計經不起推敲,其“刑訊逼供”和“無法正常會見”等種種說法不攻自破。
為設置更多障礙,李莊不斷炮制出新的質疑,如檢察機關移送證據不足、龔的交待筆錄出現多份雷同等。
“檢察機關移送的主要證據復印件,與擬在法庭舉示的證據內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于移送主要證據范圍的規定;而筆錄雷同系多位偵查員在不同時間對龔進行訊問,其內容不可避免會出現相同或相似。”該案件調查組工作人員說。
李莊要求龔剛模出庭只說三個字:不知道
李莊、馬曉軍等律師教唆龔剛模翻供、串證等問題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慶打黑領導小組的高度重視,迅速組織公、檢、法、司人員成立聯合調查組。
調查組現已查明:11月24日,李莊在首次會見龔剛模的過程中,即向龔剛模宣讀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筆錄材料,特別是宣讀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筆錄,同時還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訴了龔剛模。
11月26日,李莊在第二次會見中對龔說:“從你的材料中看得出來,你肯定被誘供和刑訊逼供了。法庭上問你是否被刑訊逼供時,你要大聲承認,還要把刑訊逼供的過程夸張地演示出來,以刑訊逼供為由否認原來在偵查階段所作的口供。”同時,李莊還編造了一大堆“細節”,要求龔剛模在法庭說:“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編的,因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
李莊用威脅口吻告訴龔剛模:“如果依照刑訊逼供所說的筆錄就得槍斃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
事后,李莊對龔云飛說:“我叫龔剛模說被刑訊逼供了,到時在法庭上咬定民警打了他、吊了他,這樣才能推翻以前對龔剛模不利的證據。”
李莊還對龔剛模提出:“在開庭時,我會要求休庭,對因刑訊逼供造成的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我就會提出不再擔任你的律師,那么法庭就會讓你在三天之內找新的律師,如果你找不到,法庭會給你指定律師。你知道怎么做嗎?你堅決不要接受法院指定的律師,只要我給你辯護,法庭就開不了庭。我在遼陽辦理的一起案件中,就用這招拖了法院一年半!”
12月4日,李莊在第三次會見過程中,向龔剛模明確表示已聯系多名證人配合偽證,并教唆龔剛模配合編造事實來印證,企圖回避案件事實。
李莊對龔剛模說:“已經安排在開庭的時候由你老婆到庭上給你作證,證明你不是黑社會。”李莊教唆他說,“你老婆到時會說樊奇杭、李明航找你借錢實際上是敲詐,主要是這些人得罪不起”,以達到弱化龔剛模在黑社會組織中的領導地位和作用。“從你的角度上去說。比如說,樊奇杭、李明航打電話找你要錢,你回去找你老婆借錢啊!你老婆說,不借給他。你說,不借不行啊,咱們惹不起他啊,咱們怕他!”
同時,李莊在會見過程中還教唆龔剛模不要承認販毒、販槍、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行為,并說:“對開賭場、販毒、販槍這些你是不知道的,當法庭上問這些問題時,你就說沒有,真不知道,就是不知道,就這三個字完了,別的不要多說。”
李莊甚至要求龔云飛在重慶市大足縣林業局虛開被告人公司在大足縣植樹造林、造福一方的證明,以表現龔剛模對社會具有一定貢獻,想盡一切辦法為其脫罪。
據犯罪嫌疑人龔云飛交待:“我當時就明白了,立即按他意思去開了證明。”
李莊打“廣告”:這里“夠黑,人傻,錢多,速來”
經調查,李莊一到重慶,就炫耀自己“上面有人”,多次說“你知道我的背景是什么嗎”、“我的頭兒是誰你知道嗎”,并滔滔不絕地講述自己多次“撈人”的“成功案例”。
李莊告訴龔剛模的親友,自己要快速組建一支“跨區域打撈隊”,為此,他已經在北京、成都、重慶等地聚集了一幫“高人”。
龔剛模的親友“撈人”心切,再加上李莊的多番“演說”,幾天之內就總共支付了245萬元給“跨區域打撈隊”。李莊代表“打撈隊”要龔剛模的親友承諾:若要龔剛模不判死刑,還要兩三千萬元,事成之后兌現。
但花費了巨資的“龔剛模親友團”怎么也不會想到,他們的大投入在李莊眼中只不過如同“烹羊宰牛”。欣喜之余,李莊向京城同行發出信息:“夠黑,人傻,錢多,速來!”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慶政法干部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重慶打黑除惡一系列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到重慶代理涉黑訴訟”一時成律師界熱門。許多北京律師如趕場般云集重慶,尋找開展“業務”和施行“潛規則”的機會。
該官員分析說,“李莊現象”泛濫的背后,是“潛規則”還有其存在與蔓延的空間,一方面,我國《律師法》相對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對滯后。另一方面,律師行使“潛規則”是司法腐敗的支撐點之一,并是一些企業家涉嫌犯罪后“榮請”的對象,為保命或減輕刑罰往往不惜數百萬、上千萬地投入“打撈”。更可悲的是,一些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為了獲得高額回報,竟然還發明了“內部潛規則”:代理律師一旦“事成”,律師事務所就將其除名,過一段時間再聘回“重新上崗”;另一種瞞天過海的招數是隨機改變代理律師,即由一個或一批律師充當“先頭部隊”,施行“潛規則”拿到錢后再更換成別的律師出庭應訴。
李莊等近20人被捕,律師何以知法犯法
12月12日,已有警覺、潛回北京的李莊給重慶法院的一位領導發來一條短信:“經組織決定,我們康達律師事務所兩名律師全部從龔案撤出,不再擔任辯護人,請轉告有關方面。”
但當晚,李莊就被重慶市公安局依法傳喚。12月13日,李莊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我國《刑法》第306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利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應該說,一般律師都應該熟悉《刑法》第306條,李莊作為資深律師,更應爛熟于心。是什么讓此案的數名律師對這柄高懸之劍熟視無睹鋌而走險?除了金錢誘惑外,想必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讓李莊之流有恃無恐的所謂‘關系背景’。”一位重慶政法系統官員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
最新調查表明,在這起“律師造假門”中,除了李莊所仗恃的個人背景關系外,重慶的兩名律師也向龔剛模親友索取了95萬元用于“活動”,成為“造假門”涉案者,并企圖以金錢開道,利誘政法部門的個別干警加入“造假生產鏈條”。目前,其中一名重慶涉案律師吳家友已被警方捕獲。
天津富豪、天津貽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貽成集團)董事局名譽主席付玉成卷入“行賄門”。
2006年至2009年期間,時任天津市塘沽區區長張家星違反國家規定,為貽成集團非法建設天津濱海森林高爾夫俱樂部以及違規返還人民幣3600萬元土地出讓金提供幫助。
2009年3月,張家星又再次違反國家規定,為貽成集團獲得天津市塘沽城市投資公司(系國有公司)9.9萬平方米土地連同渤海灣餐飲廣場1萬余平方米建筑以及其中6.9萬平方米土地由商業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提供幫助。
為了感謝張家星的幫助,貽成集團董事局名譽主席、實際控制人付玉成通過張家星的弟弟,送給張家星天津市貽成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貽成攪拌公司)全部股權及土地和房產,折合人民幣5742萬余元。
此外,付玉成還通過張家星的親屬,送給張家星貽正嘉合地產項目底商6套,僅收取人民幣100萬元。經天津市價格認證辦公室鑒定,該6套底商價值人民幣4311萬余元。
2017年12月12日,付玉成因犯單位行賄罪,一審被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涉案公司貽成集團被判罰金1億元。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天津貽成集團有限公司、付xx單位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上述案情。
付xx即天津商界赫赫有名的富豪付玉成。在2016胡潤百富榜上,天津有23名富豪上榜,付玉成位列第20位。
貽成集團官網顯示,貽成集團是以房地產業為主,集船舶制造、港口航運物流、優質物業投資與經營等多領域為一體的大型民營企業集團,亦是天津前10強的私營企業。
身家數十億富豪涉案
張家星是津門反腐風暴中落馬的正廳級干部。
公開簡歷顯示,張家星出生于1953年2月,從1974年12月起就一直在塘沽區從政,先后擔任過塘沽區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塘沽區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2000年10月起,他開始擔任塘沽區委副書記、區長職務,在塘沽區區長職位上任職長達十年之久。2010年1月至2013年11月,張家星擔任濱海新區人大常委會主任,之后還擔任過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委員。
2015年4月24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天津市紀委消息:經天津市委批準,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原委員張家星,濱海新區中心商務區原黨組書記、副主任王政山,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黨組書記、副局長彭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落馬約5個月后,張家星作為一個己身不正帶壞家風縱容家族經商斂財的典型被天津市紀委通報。
2015年9月17日,天津市紀委通報稱,張家星是一個在擔任黨政機關“一把手”期間,大搞權錢交易、瘋狂斂財,支持和放任家族經商斂財牟利、與民爭利的典型。
上述通報還指出,張家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一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干擾、妨礙組織審查,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二是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默許、縱容親屬在其管轄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三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頂風違紀,多次接受高檔吃喝宴請,參加民營企業老板安排的高消費娛樂活動;四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讓、土地規劃修改、容積率提高等方面為不法私營企業主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五是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
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發布消息,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原委員張家星(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經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在移送審查起訴兩年多后,有關司法機關尚未公開張家星的后續宣判信息。不過,近期河東區人民法院公開了一家向張家星行賄企業的宣判信息。
貽成集團就是卷入張家星案的私營企業之一。這家企業實際控制人在張家星落馬前就被有關辦案部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天津貽成集團有限公司、付xx單位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單位系貽成集團,被告人付xx,男,1959年8月2出生于天津市,漢族,大專文化,貽成集團董事局名譽主席、實際控制人。因涉嫌犯單位行賄罪2015年3月18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被逮捕,曾羈押于天津市國家安全局看守所。
上述公開一審判決書中的一份付xx任職說明顯示,付xx于2001年9月至2005年5月任貽成集團董事局主席、法定代表人,2005年6月至今,任貽成集團董事局董事。付xx在貽成集團占股90%,付某在貽成集團占股10%。
成集團非法建設天津濱海森林高爾夫俱樂部以及違規返還人民幣3600萬元土地出讓金所提供的幫助,通過張家星的弟弟張某1(另案處理),給予張家星貽成攪拌公司全部股權及土地和房產,折合人民幣57428074.48元。后張某1將所欠股權轉讓款全部還清,被告單位貽成集團將人民幣32732621.5元上繳偵察機關。
此外,2009年3月,被告人付玉成代表貽成集團,為了感謝張家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為貽成集團獲得天津市塘沽城市投資公司(系國有公司)9.9萬平方米土地連同渤海灣餐飲廣場1萬余平方米建筑以及其中6.9萬平方米土地由商業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所提供的幫助,通過張家星的親屬,給予張家星貽正嘉合地產項目底商6套,僅收取人民幣100萬元。經天津市價格認證辦公室鑒定,該6套底商價值人民幣43114533元。經查,該六套底商正常銷售價格應為人民幣2600余萬元。案發后,被告人付玉成被查獲歸案。
對于刑事案件,人一旦被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羈押于看守所,為使犯罪嫌疑人免除牢獄之災,犯罪嫌疑人家屬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積極尋求律師幫助,而是熱衷于托熟人,找關系,希望用錢可以擺平。
當犯罪嫌疑人家屬轉而向律師投醫問藥,該案往往已經爛尾了: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家屬由于前期“請吃送禮”,銀行里面的存款大多已經見底了,房子也已經變賣了,給不起律師費了;一方面由于律師介入過遲,延誤了案情,錯過了處理案件的最佳時機,導致案件處理結果嚴重惡化。
對于當事人及其家屬來說,破財或許還是次要,耽誤了案情,錯失案件處理時機才是其最痛心疾首,最不愿意看到的。
其實,律師就像醫生一樣,委托律師就像看醫生一樣:
醫生分工很細,靠專業取勝,有婦科、兒科、骨科、內科……律師也是如此,其執業領域也會細分為刑事辯護、婚姻家屬、知識產權、建筑房地產、金融證券……
去投醫問藥時,患者是呼吸有問題的,應該去內科,而不是骨科;嬰兒高燒不退,應該找兒科醫生,而不是婦科醫生;委托律師也是如此,股權轉讓糾紛應該找公司法律師,而不是知識產權律師,貪污受賄或持槍傷人就應該找刑事辯護律師,而不是建筑房地產律師……
當你的親友腦部長有腫瘤,危在旦夕,你膽敢將他的生命托付于一名骨科醫生,由他持刀為你的親友動手術嗎?同樣的道理,當你的親友被控刑事犯罪,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時該案為一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時,你放心將該案委托給一名建筑房地產律師嗎?
對于看醫生,有句俗話叫病向淺中醫,大概意思是說,一個人身體上的病越早發現越好,越早去醫院看醫生越好,這樣就有利于把病治愈于早期階段,甚至萌芽狀態,降低治療的難度,減少患者經濟負擔,以及可讓患者少受一些肉體上的折磨。試想一下:癌癥晚期才去看醫生,醫生醫術再高明也是回天乏術啊!
對于請律師,尤其是刑事案件,也是宜早不宜遲,律師介入越早,對當事人越有利。試想一下:一個刑事案件,申訴時才委托律師介入,這時候律師再技藝高超,神通廣大,恐怕也只有對當事人進行人道主義關懷的份了。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而且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那么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有什么作用呢?《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對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職責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向偵查機關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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