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勘驗筆錄的作用是什么?
一、現場勘驗筆錄的作用是什么 勘驗是為了寫出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我國偵查案件和審判案件的重要用法之一,勘驗筆錄包含了現場和 證人 所描述的內容所以勘驗筆錄是比較重要的文件不能有一點遺漏和虛假,關于勘驗筆錄不同的案件勘驗筆錄也就不同。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要求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 證據 ,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二、存在問題 在偵查過程中,由于現場勘查筆錄不能單獨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屬間接證據,因而往往容易被偵查人員忽略或者簡化。偵查人員對現場勘查筆錄的制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筆錄制作不及時,存在事后刪改現象。犯罪現場由于外界環境因素,處于變化中,因此現場勘查要求突出一個“快”字。有的偵查人員主觀上缺乏應有的認識,怠于出現場,有的草草制作了事,有的為了配合證明案情,事后擅自刪改筆錄內容。 2.筆錄制作不客觀,妄加主觀臆斷。現場勘查筆錄要求偵查人員實事求是,客觀地勘驗檢查或記錄現場情況,但有的偵查人員憑自己主觀臆斷,對案情妄下論斷,然后以錯誤論斷進行現場勘查,任意夸大或縮小。 3.筆錄制作不合法,違反相關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及《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中的相關章節均對現場勘查的程序作了相關規定。但有的偵查人員在制作現場勘查筆錄過程中,嚴重違反相關程序規定,如筆錄制作人員不符合主體資格、制作筆錄過程中無見證人在場等等。 三、解決辦法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規范現場勘查筆錄的制作: 一、嚴把現場勘查筆錄審查關。偵查監督、起訴部門應加強對移送批捕、起訴案件中現場勘查筆錄的審查,嚴格按照法律 法規 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考慮到勘驗、檢查筆錄會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導致效力有所不同,因此,要對現場勘查筆錄的內容進行有效性審查。 二、適時派員介入現場勘查活動。檢察機關技術部門可應邀或主動派員對公安機關或者本院自偵部門的現場勘查活動進行協助。偵查監督部門根據需要應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勘驗、檢查活動,在引導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同時,對現場勘查筆錄制作過程進行監督。 三、規范見證人制度。 刑訴法 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見證人的作用是為了對現場勘查過程進行全程見證及監督,但許多見證人自身對現場勘查的法律規定一無所知,其對現場勘查的見證效力也形同虛設。 綜上所述,對于不同案件的審理,現場勘驗筆錄是很重要的,其內容和真假性都是案件發展的重要信息,所以要求所有勘驗的筆錄都要非常嚴謹,不容一絲虛假的信息,應當依法搜集,提取證據等有關的證據性文書,配合證明案情。
現場筆錄和勘驗筆錄有何區別
法律分析:現場筆錄和勘驗筆錄的區別有:制作主體不同。勘驗筆錄是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法院審判人員制作的;而現場筆錄,只能由行政機關制作。所反映的事實不同。勘驗筆錄是在行政程序和訴訟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和現場進行勘查、檢測、測量、拍照、繪圖后所作的筆錄,所反映的多是表述的客觀情況,而且一般是案件發生以后進行的;而現場筆錄則是對行政機關執法現場當時的情況所作的記錄。一般是動態的事實,所反映的是制作筆錄當時的情況。制作的時間階段不同。勘驗筆錄是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制作的;而現場筆錄是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制作的。包含的內容不盡相同。現場筆錄可以包含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當事人進行訊問的筆錄,而勘驗筆錄不包括訊問當事人的筆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三十三條 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五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偵查實驗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或者蓋章。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現場勘驗筆錄需要哪些人簽字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一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第一百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第一百三十條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第一百三十三條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相關推薦:
免于刑事處罰結果(定罪免處后有哪些后果)
刑事拘留是否判刑(刑事拘留了是不是一定會判刑)
刑事現場考查筆錄(刑事勘驗 檢查筆錄記錄哪些內容)
刑事案底能撤銷嘛(刑事案件案底多久能消除)
刑事宣判時用什么(刑事案件法院宣判程序是什么)